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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調解業務介紹

      藍海商事調解設立背景

      2019年2月,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粵港澳大灣區發展規劃綱要》,其中提出要推動建立共商、共建、共享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完善國際商事糾紛解決機制。

      2019年7月,廣東省委、省政府印發《關于貫徹落實<粵港澳大灣區發展規劃綱要>的實施意見》第49條明確指出,要“建設集國際商事調解、域外法律查明于一體的國際商事調解中心”。


      在深圳市司法局和上級機關的大力支持下,藍海中心以域外法律查明平臺為基礎,經深圳市民政局審核批準,于2019年10月增加“商事調解”職能,并更名為現名稱“深圳市藍海法律查明和商事調解中心”。


      率先在全國探索“商事調解+法律查明”的全新調解模式

      揭牌儀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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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年10月26日,司法部人民參與和促進法治局局長羅厚如,香港特別行政區首任律政司司長梁愛詩,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副庭長胡夏冰,廣東省司法廳廳長曾祥陸,深圳市委常委、政法委書記余新國,深圳市司法局局長蔣溪林等領導為“深圳市藍海法律查明和商事調解中心”揭牌。

      2019年8月初《聯合國關于調解所產生的國際和解協議公約》在新加坡開放簽署,體現了國際社會對于商事調解達成的普遍共識,必將有力推動調解在國際上的推廣和應用,隨著粵港澳大灣區建設的全面推進,有關投資糾紛和商事爭議會越來越多,這為商事調解發揮作用提供了廣闊的舞臺。今天舉行的藍海法律查明和商事調解中心的揭牌儀式恰逢其時。希望該中心積極開展跨國商事爭端調解實踐,打造國際商事調解品牌,為中外當事人提供優質高效的調解服務。

      ——司法部人民參與和促進法治局局長羅厚如

      藍海法律查明和商事調解中心是全國第一個以域外法律查明為核心業務的專業平臺機構,希望該中心繼續探索建設集國際商事調解、域外法律查明于一體的國際商事調解中心,形成有效化解各類爭議的深圳“調解經驗”,為國家商事調解事業發展作出貢獻。

      ——深圳市委常委、政法委書記余新國

      藍海法律查明和商事調解中心聘請了WTO上訴機構原大法官張月姣教授擔任主任,并廣邀國際國內具有豐富調解經驗的調解員加入,獨創“商事調解+法律查明”的新模式,突出國際化的鮮明特點。這項舉措,是對粵港澳大灣區發展規劃綱要實施意見要求的貫徹落實,是在大灣區背景下的一項新嘗試。希望在各界的關心支持下,藍海中心可以為中國的商事調解工作提供“先行先試”的“深圳樣本”。

      ——深圳市司法局局長蔣溪林


      BIMC的特色(一):全球遴選的調解員


      藍海中心調解員(部分)


      調解員來自全球17個司法管轄區,其中不乏“全球調解思想領袖”、著名調解機構創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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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IMC的特色(二):國際化

      一是藍海中心充分發揮跨境法律平臺的作用,吸引港澳以及國際上具有國際糾紛處理經驗的調解員加入。

      二是借鑒商事調解的國際經驗,藍海中心將在規則、管理等方面體現“國際化”的特點。

      三是從受理案件的類型上看,以處理商事糾紛為主要使命,配合大灣區國際化、法治化營商環境的建設,以國際化的調解服務為中外當事人提供便捷、高效、友好的糾紛解決方式 。

      四是加強與國際商事調解機構之間的合作,搭建與國際調解機構和人員交流合作的平臺,致力推動“調解優先”的理念以及通過調解達成的和解協議在域內外的執行。

      五是策劃、組織符合國際標準的培訓課程,加強國際調解員的培養。


      BIMC的特色(三):滿足商業糾紛當事人需求的專業化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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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事調解在時間、費用、風險管理方面的優勢

      (以標的為一億元的金融債權處理為例)



      BIMC的特色(四):法律查明和中立性評估融入調解程序

      法律查明、中立性評估與商事調解的融合機制

      一是機構設置的延伸與融合:在法律查明平臺的基礎上,藍海中心延伸了糾紛解決的職能,融合發展“法律查明”和“商事調解”兩大核心業務。

      二是流程銜接:藍海中心將“法律查明”和中立性評估作為一個可選事項規定在其調解程序當中,以專業性評估促進糾紛的早期解決。同時,為了防止調解員中立形象受損,按照調解規則的規定,除非當事人一致同意,同一案件的調解員原則上不兼任“法律查明專家”。

      三是技術支持:藍海中心正組織研發案例類型化處理的數據庫和智能推送系統,以技術手段將法律查明機制嵌入商事調解程序。



      BIMC的特色(五):有可執行保障的商業調解

      徑一:商事調解+司法確認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程序繁簡分流改革試點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

      特邀調解組織調解達成調解協議的,雙方當事人可以自調解協議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

      司法確認案件按照以下規定依次確定管轄:

      (一)委派調解的,由作出委派的人民法院管轄;

      (二)當事人選擇由特邀調解組織調解的,由調解組織所在地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案件符合級別管轄或者專門管轄標準的,由對應的中級人民法院或者專門人民法院管轄。


      途徑二:商事調解+仲裁

      在“調解-仲裁”或“仲裁-調解-仲裁”的模式下,商事調解與仲裁兩種糾紛解決方式相互結合。當事人在達成調解協議后,可以請求仲裁機構將調解協議轉換為仲裁裁決,從而獲得紐約公約》161個成員國執行。


      途徑三:商事調解+公證

      對于以給付為內容的調解協議,當事人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申請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債務人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具有強制力的公證文書的,債權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規范化管理

      ?《藍海國際商事調解中心調解規則(試行)》

      ?《藍海國際商事調解中心調解員守則》

      ?《藍海國際商事調解中心調解收費標準》

      ?《藍海國際商事調解中心調解秘書工作指引》

      ?《藍海國際商事調解中心訴調對接工作指引》

      ?《藍海國際商事調解中心調解員報酬辦法》

      ?《藍海國際商事調解中心虛假調解排查指引》

      ?《藍海國際商事調解中心線上調解工作指引》


      藍海中心與深圳市中院、前海法院、南山法院、龍華法院、坪山法院等簽署商事糾紛多元化解合作協議。

      與廣州越秀區法院及粵港澳大灣區內的多家法院在法律查明與商事調解方面達成戰略合作。

      進駐四川自貿區法院ADR解決中心及四川天府新區“節點通”法律服務平臺。

      與海南省高院、海南一中院簽署合作框架協議。

      走訪以色列調解中心,就聯合調解形成合作意向。

      與就調解員課程設計、調解案件管理展開合作討論。

      走訪迪拜商新加坡國際調解中心進行互訪,會調解中心,就聯合調解形成合作意向。

      2019年8月,受新加坡律政部邀請,參加《新加坡調解公約》簽署見證儀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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