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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立評估服務說明

      深圳市藍海法律查明和商事調解中心

      關于中立評估服務的說明

      一、設立中立評估機制的背景

      深圳市藍海法律查明和商事調解中心(以下簡稱“藍海中心”)是國內首家查明域外法律的實務型服務機構。2019年7月,廣東省委、省政府印發《關于貫徹落實<粵港澳大灣區發展規劃綱要>的實施意見》,其中第49條規定,“建設集國際商事調解、域外法律查明于一體的國際商事調解中心”。在深圳市司法局和上級機關的大力支持下,藍海中心以域外法律查明平臺為基礎,經市民政局審核批準,于2019年10月增加了“商事調解”職能,成為獨立運行的商事調解機構。

      “法律查明+商事調解”是一項全新的探索,如何實現兩者的結合?經過近一年的探索和論證,藍海中心認為中立評估是一個很好的解決方案。

      中立評估,亦稱“早期中立評估”,是國際通行的非訴訟糾紛解決方式(Early Neutral Evaluation,簡稱ENE),是通過無利害關系的第三方就案件可能的處理結果進行評估預測。當事人通過中立評估,可以對案件的走向形成合理預期;以此作為參考,將有助于當事人理性解決爭議、促進糾紛的早期解決。中立評估被認為是“調解和裁決的中間點”,可以獨立存在,也可以與調解或其他爭端解決機制結合運用;當域外法的理解和適用成為爭議問題時,中立評估也可以成為銜接“法律查明”與“商事調解”的“橋梁”。

      對于“法律查明+商事調解”模式的思考,只是藍海中心決定采用這一機制的引子。作為一種創新性的法律服務,我們認為中立評估服務在深圳的先行先試將會產生廣泛的影響,具有深遠的意義:

      第一,“非訴訟糾紛機制挺在前面”已成為新時代社會治理的重要理念。2021年2月19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員會通過了《關于加強訴源治理推動矛盾糾紛源頭化解的意見》,強調“法治建設既要抓末端、治已病,更要抓前端、治未病”。要“把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挺在前面,推動更多法治力量向引導和疏導端用力,加強矛盾糾紛源頭預防、前端化解、關口把控,完善預防性法律制度,從源頭上減少訴訟增量”。中立評估機制正是通過早期的專業評估,引導當事人采用合理的糾紛解決方式、理性解決爭議,屬于“引導和疏導端”的創新。

      第二,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支持深圳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先行示范區的意見》以及中辦、國辦《深圳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先行示范區綜合改革試點首批授權事項清單》,深圳被賦予了新的歷史使命,承擔“先行示范區綜合改革試點”的重任。作為城市“軟實力”的組成部分,爭議解決機制是法治化營商環境的重要體現。

      為了促進糾紛的早期解決,早在2012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發的《關于擴大訴訟與非訴訟相銜接的矛盾糾紛解決機制改革試點總體方案》第15條就有規定。此后,2016年6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進一步深化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改革的意見》,2019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頒發的《關于全面推進金融糾紛多元化解機制建設的意見》等都提到了“中立評估機制”。在實踐當中,廣州越秀法院、深圳前海法院、蘇州姑蘇法院等都做了中立評估探索,取得了一定成果。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也于2018年7月印發《深圳中院關于加強產權司法保護的實施意見》,其中也明確提出要“建立涉訴糾紛中立評估機制,引導當事人選擇非訴方式化解糾紛,實現訴訟與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之間的高效銜接”。

      然而,目前中立評估在國內基本上是由法院在訴前階段邀請相關專家提供免費的評估協助,作為專業化、市場化、機制化、機構化的評估服務則尚未成形,中立評估作為“非訴訟爭議解決機制”的作用也未能充分發揮。有鑒于此,藍海中心借力深圳的先行優勢,在借鑒國內外經驗的基礎上,充分利用國內外的法律專家資源,創新性地推出面向社會的專業化、市場化的中立評估服務,并結合中國本土尤其是深圳的實際情況,對中立評估機制作了創新性的發展。

      第三,2020年11月,中央全面依法治國工作會議對全面依法治國工作作出部署,其中一條就是“堅持統籌推進國內法治和涉外法治”。深圳一個成功的秘訣就是善用國內國際兩個市場、兩種資源。故此,加強涉外法治建設、借鑒國際慣用的法律機制對深圳來說就顯得尤為重要。中立評估機制在國際上已經發展比較成熟,我們可以吸納國內外的專家資源,為國內外當事人提供專業的評估服務,助力深圳國際化、市場化、法治化的營商環境建設。


      二、中立評估機制的應用場景

      【場景一】對于法律適用或案件處理結果難以預測的案件

      中立評估的適用雖不局限于重大疑難案件,但實踐中,往往是當事人在對法律適用或案件處理結果難以判斷的情況下適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況:

      (1)在某些涉群體性的侵權案件中,對于侵權的損害范圍、賠償標準等難以確定。

      (2)某些新法、新的司法解釋頒布不久,實踐中的案例比較少,或者對于法律的理解和適用沒有把握。

      (3)涉外案件中,域外法律的查明和認定是案件焦點問題。例如在(2015)深前法涉外初字第250號莊某訴文某壽、文某光案件中,兩被告的父親生前與原告存在債務關系,原告在該父去世后向其兩個兒子追索債務。該案涉及香港繼承法的相關規定,深圳前海合作區人民法院遂委托藍海中心對雙方爭議的焦點問題進行香港法查明并引入了第三方評估,幫助當事人分析案件可能的處理結果,最終原告基于對案件的自身判斷,向法院撤回了訴訟。

      【場景二】金融糾紛

      2019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頒發的《關于全面推進金融糾紛多元化解機制建設的意見》規定,對于爭議較大、具有典型性的金融糾紛,疑難、復雜的金融理財糾紛的投訴,均可以通過引入專家出具金融消費糾紛中立評估意見,以中立評估意見為參考,尋求以非訴方式解決糾紛。

      【場景三】跨境糾紛或調查

      在藍海中心的法律查明創新實踐中,查明的應用已經突破了傳統的局限,例如,有當事人為了更全面地論證和評估其在海外遭遇的糾紛,委托藍海中心聘請兩位法律查明專家,分別從己方和對方的立場來闡明域外法的理解和適用,以作為制定海外應訴策略的參考。又如,有企業面臨海外侵權訴訟,委托藍海中心邀請域外專家解釋相關訴訟程序,并就案件的可能走向進行分析。這些實踐,實際上已經超出了“法律查明”的傳統意義,而落入了“中立評估”的工作范疇。

      近年來,中國企業在走出去的過程中,遭遇國家安全審查、出口合規審查、數據安全與隱私保護審查、雙反調查等的情況突出。但由于企業對于海外的監管制度和執法情況不了解、不熟悉,應對海外調查的能力往往不足。藍海中心就時常接到當事人對此方面的咨詢,請求在以下方面提供協助:一是對調查事件的走向和可能出現的結果作出預判;二是解釋將要面臨的相關流程;三是對于解決事件可能引發的成本進行預估。這些問題,都可以通過引入無利害關系的專業評估員作出科學的評估,以便企業做好相應準備和作出決策。

      【場景四】企業知識產權保護

      在創新驅動發展的時代大潮中,深圳實施最嚴格的知識產權保護制度,是保護創新、鼓勵創新的重要制度保障。但在知識產權保護中,企業依然存在訴訟周期長,原告舉證難,賠償數額低,對新類型案件的案例搜索難,侵權認定難等困惑。通過中立性評估的服務,我們可以邀請知識產權業內權威專家,通過技術分析,案例檢索等方式為企業提供訴訟應對,爭議解決以及調解等多維度的服務方案。

      藍海中心推出的中立評估服務并不僅局限于糾紛解決,也不局限于雙方申請,評估內容還包括:在立法或有關部門的規則制定層面,提供立法或規則方面的評估;在企業層面,對于制度設計、公司治理及其實施效果或影響,對于特定市場的市場結構或市場行為等進行評估(例如是否構成壟斷),也可提供專業評估。綜上,藍海中心在借鑒國際經驗的基礎上,體現了本土化創新,務求為委托人提供中立、客觀、科學的專業評估意見。


      三、中立評估服務的特點

      (一)中立性。“中立評估”的精髓就在于其意見的中立性,使之不同于通常所見的律師代理意見,避免因利益或其他非中立因素影響而導致評估結論不客觀。

      在國際上,對于“中立性”通常設置了嚴格的保障機制,主要體現為以下幾方面:第一,評估員以中立第三方身份從事評估工作,不得偏袒任何一方當事人,不得與被評估事項及涉當事人有任何法律上的利害關系。第二,評估員及評估機構不得是任何一方當事人的代理人,也不得有任何代表一方當事人的身份。第三,各方當事人不得在因中立評估產生或與中立評估有關的爭議中聘請或任命評估員為其代理人、證人、鑒定人、顧問;也不得聘請評估員擔任該案的調解員、仲裁員(當事人一致同意的除外)。藍海中心吸納了上述國際經驗,在規則設計、評估協議、評估員守則都貫徹了“中立性”的原則。

      (二)保密性。不同于呈送給法官或仲裁員的代理意見或專家意見書,中立評估是用以“內觀”的,是提供給當事人自己參考的專業評估意見,以協助其作出相關決策。為了科學、全面地實施評估,當事人需要毫無顧忌地把評估對象的全貌告知評估員,為此,中立評估需要有“保密性”作為保障。參考國際經驗,藍海中心規定了中立評估不公開進行;除非各方當事人另有約定,在中立評估過程中表達和披露的所有信息,均應當予以保密,并且不得在任何其他程序中作為證據提供或使用。

      (三)自愿性。中立評估是在當事人自愿的基礎上進行的,中立評估的啟動、開展的過程以及結果是否接受,都充分尊重當事人的意愿。

      (四)非約束性。跟訴訟、仲裁相比,中立評估也是基于事實和法律作出判斷,但是中立評估是非約束性的。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評估意見在本質上是提供給委托人及相關當事人參考的、非約束性的專家意見。當然,如果糾紛當事人愿意接受評估結論,完全可以在此基礎上達成和解或調解協議,以理性的態度解決相關爭議。


      四、藍海中心的優勢

      (一)中立第三方。藍海中心一直以獨立第三方身份向社會各界提供專業服務,這一運行模式還曾經入選“廣東省自由貿易試驗區首批制度創新案例”。因此,在提供中立評估服務方面,藍海中心具有天然的中立身份優勢。

      (二)豐富的國內外專家資源。中立評估的質量高低在根本上取決于評估員的專業能力。經過七年深耕,藍海中心已積累了由2400多位國內外法律專家組成的法律專家庫,為聘請權威、專業的評估員提供了豐富的人才儲備,可以為不同的評估項目匹配專家并提供意見。

      (三)規范化的管理流程。如前所述,中立評估需要貫徹中立性、保密性、自愿性等原則。藍海中心通過系列的配套措施以及專業的服務團隊,保障中立評估機制的健康運行。

      (四)可與商事調解、法律查明聯動。在國外,中立評估大多是由調解機構提供的,例如美國的JAMS、英國的CEDR、新加坡的SMC等調解機構,都有提供中立評估服務,其原理就在于中立評估通常是為理性、友好地解決糾紛而采用的,在評估的基礎上,當事人對案件處理結果會有更清晰的預判,有助于達成和解。藍海中心即提供了商事調解、法律查明的可選事項,以方便當事人享受相關的服務。當然,中立評估是可以獨立存在的,是否在評估過程或在評估作出之后接受調解,當事人完全可以自由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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