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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立評估

      深圳市藍海法律查明和商事調解中心

      中立評估規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制定目的

      為促進糾紛的早期解決以及為相關決策提供參考,深圳市藍海中心法律查明和商事調解中心(以下簡稱“藍海中心”)可依據委托,組織無利害關系的中立評估員就第二條規定的事項進行評估,并出具客觀意見。

      為方便當事人使用中立評估程序,規范中立評估行為,特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受理范圍

      藍海中心可就下列事項開展中立評估:

      (一)對金融、保險、證券、知識產權、海事海商及其他商事糾紛,結合案件情況、佐證材料及適用法律,對糾紛可能的處理結果出具中立評估意見;

      (二)對當事人面臨的境外訴訟、仲裁或東道國審查等事項中所涉的適用法律、相關程序、可能面臨的風險、應對建議、引發的費用估算等出具中立評估意見;

      (三)對立法、規則、制度設計或者治理,包括制度設計、實施效果或影響等出具法律、經濟、行業或者社會層面的項目評估;

      (四)對特定市場的市場結構或市場行為的結合法律、經濟或者行業的項目評估。

      第三條 法律查明與中立評估

      當事人的爭議事項涉及域外法律的,藍海中心可依據當事人申請,在按照本中心《法律查明規則》提供法律查明報告或專家咨詢的基礎上,結合該案件的具體情況進行中立評估。

      前款情形下的中立評估,原則上由出具法律查明報告或咨詢意見的同一法律專家擔任評估員,但當事人對于評估員另有選擇的除外。

      第四條 調解優先

      評估員鼓勵當事人在中立評估的任何階段,優先采用調解方式來解決中立評估事項所涉的糾紛。

      當事人明確表示同意先行調解的,評估員應當及時將情況報告本中心,正在進行的中立評估程序可以依據當事人的意愿中止進行;調解不成的,評估員可以繼續中立評估程序。

      第五條 評估意見的性質

      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評估意見是提供給委托人及相關當事人參考的、非約束性的專家意見。

      對于本規則第二條第(一)項作出的中立評估,糾紛當事人自愿接受中立評估意見的,可以由藍海中心主持達成調解協議,并視情形需要申請司法確認。

      除非當事人有另外約定或爭議解決機關或機構另有指令,中立評估不影響訴訟、仲裁、調解程序的啟動或進行,不構成上述程序的中止事由。

      第二章  中立評估員和評估原則

      第六條 中立評估員的條件

      藍海中心聘任的評估員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為人誠信、客觀公正,有良好的執業口碑;

      (二)從事審判、仲裁、律師、立法等法律實踐工作十年以上;

      (三)身體健康,能夠保障履職的時間和精力投入;

      (四)自愿接受本中心的名冊管理和有關中立評估的培訓。

      評估員每屆任職為三年,可以連續聘任。

      第七條 評估員名冊

      藍海中心建立評估員名冊。評估員在任職期間出現不符合第六條規定的情況的,藍海中心有權將其除名,且無需說明理由。

      在冊評估員不符合特定評估需要的,藍海中心可以從名冊外聘請臨時評估員,但人選應當經過申請人/委托人同意。

      第八條 中立性原則(一)

      評估員以中立第三方身份從事評估工作,不得偏袒任何一方當事人,不得與被評估事項及涉當事人有任何法律上的利害關系。

      第九條 中立性原則(二)

      評估員和本中心不得是任何一方當事人的代理人,也不得有任何代表一方當事人的身份。

      第十條 中立性原則(三)

      對于本規則第二條第(一)項和第(二)項的中立評估,參與中立評估的各方當事人不得在因中立評估產生或與中立評估有關的爭議所涉的任何程序中有以下任一行為:

      (一)聘請或任命評估員為其代理人、證人、鑒定人、顧問等;

      (二)聘請評估員擔任該案的調解員、仲裁員,但當事人一致同意的除外。

      第十一條 自愿原則

      評估應在當事人自愿的基礎上進行,申請人自主決定是否接受評估員的評估意見和建議。

      第十二條 保密原則(一)

      中立評估不公開進行。非經雙方當事人同意,在中立評估的任何階段,不得采用音頻或視頻進行記錄。

      除非各方當事人另有約定,在中立評估過程中表達和披露的所有信息(包括為中立評估目的準備、提供、交換的所有材料以及評估結論),均應當予以保密,并且不得在任何其他程序中作為證據提供或使用。

      第十三條 保密原則(二)

      對于本規則第二條第(一)項的中立評估,參加中立評估程序的人員限于該案評估員、各方當事人及其代理人、藍海中心委派的工作人員;其他人員不得參加中立評估程序,但獲得各方當事人和評估員同意的情況除外。

      第三章  評估工作的基本程序

      第十四條 申請或委托

      (一)符合本規則第二條第(一)項規定的中立評估,可以由法院、仲裁機構、接受投訴的機構委托,也可以由糾紛的任何一方當事人提出申請;

      (二)符合本規則第二條第(二)項規定的中立評估,由面臨境外訴訟、仲裁或東道國審查等的當事人或其授權代表,或相關主管單位、行業組織等提出申請;

      (三)符合本規則第二條第(三)項規定的中立評估,由與立法、規則、制度的制定、實施等相關的單位委托。

      (四)符合本規則第二條第(四)項規定的中立評估,由相關企業、行業組織、主管部門等委托。

      申請書/委托書可參考本規則附件一的格式樣本。

      第十五條 交費

      對于本規則第二條第(一)項和第(二)項的中立評估,藍海中心在收到申請書/委托書后,應當依照其《中立評估收費辦法》發出《交費通知書》;在收到相關費用之次日,藍海中心應當向申請人/委托人發出《受理通知書》。

      對于本規則第二條第(三)項、第(四)項的中立評估,評估費用及其支付方式由委托人與藍海中心協商確定。

      第十六條 中立評估協議

      在中立評估開始之前,藍海中心與當事人簽署中立評估協議(可參考附件二格式樣本)。

      第十七條 確定評估員

      藍海中心應當在收到費用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向當事人推薦評估員。

      當事人有權了解推薦中立評估員的背景、專業以及工作經歷。

      第十八條 評估員的利益沖突披露

      在評估的過程中,評估員應當及時向本中心、相關當事人披露任何可能引起對其獨立性、公正性產生合理懷疑,或阻礙其履行評估員職責的情形。

      藍海中心在評估員披露或以其他方式發現評估員與本案存在利益沖突的,應當立即通知各方當事人并在通知后【三個工作日】內更換評估員。

      第十九條 對評估員的異議

      當事人對藍海中心推薦的評估員人選持有異議的,可以用書面方式提出,并說明異議的理由。

      藍海中心在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的【三個工作日】內重新任命評估員。

      第二十條 評估員的增加與替換

      評估員原則上由一人擔任,委托人另有要求或評估事項有特定需要的除外。

      中立評估因評估員的辭任或替換而暫停的,接任的評估員應當在已完成工作的基礎上繼續履行評估職責,除非其認為全部或部分工作有必要重新進行。

      出現前款情形的,原評估員停止工作至新評估員正式接任的期間,不計入評估期限。

      第二十一條 評估員應當遵守的事項

      接受任命的評估員視為接受本規則、中立評估協議和本中心制定的《中立評估員行為守則》(附件三)。

      第二十二條 評估方式

      對于本規則第二條第(一)項的中立評估,當事人有權選擇下列任何一種評估方式:

      (一)書面評估:評估員基于案件陳述以及提交的文件,形成書面的中立評估報告,無需舉行聽證會或評估會議;

      (二)會議評估:組織召開評估會議。

      對于本規則第二條第(二)、第(三)項、第(四)項的中立評估,原則上采用書面評估的方式,但委托人另有要求或評估員認為適宜采取其他形式的除外。

      采用書面評估的,評估員可以針對申請人/委托人提供的案情陳述或其他文本資料進行書面詢問。

      第二十三條 評估前準備

      對于本規則第二條第(一)項的評估,在任命評估員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評估員和/或本中心工作人員應當召集各方當事人或其代理人參加的預備會議。

      預備會議應當就以下程序性問題進行討論并達成共識:

      (一)申請/委托評估的范圍;

      (二)爭議焦點、各方確認的事實;

      (三)根據本規則第二十三條確定的評估方式;

      (四)召開評估會議的,確定評估會議的時間及安排;

      (五)有助于本中心組織中立評估的其他程序性事項。

      預備會議可以采用現場方式,也可以采用電話、郵件、微信、視頻或其他電子方式進行。

      第二十四條 提交案情陳述和證明材料

      在預備會議結束后的【三個工作日】內,各方當事人應當向藍海中心、經辦的評估員、其他各方當事人提供《案情陳述》以及支持該陳述的所有證明材料。

      當事人提交的《案情陳述》應當包含以下內容:

      (一)爭議性質和請求基礎;

      (二)爭議的事實和法律問題以及各方當事人對上述問題的主張;

      (三)已經尋求的救濟手段,索償或反索償的金額以及目前所處的階段等。

      (四)對評估工作可能有影響的其他內容。

      第二十五條 不適用證據規則

      中立評估不適用證據規則,對證人不進行正式的詢問和反詰。

      當事人可以采用郵件、傳真、微信或其他電子方式提交證明材料。

      第二十六條 評估會議的召開

      根據本規則第二十三條確定召開評估會議的,藍海中心在收到最后一方當事人提交的《案情陳述》及證明材料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組織召開評估會議。

      評估會議原則上應當由各方當事人親自參加,在特殊情況下也可以授權代表參加。

      對于本規則第二條第(一)項的評估,應當由具有和解決定權并且熟悉案情的人出席評估活動。

      第二十七條 評估會議流程

      根據本規則第二十三條確定召開評估會議的,評估員應遵循以下流程:

      (一)當事人以口頭、書面、或其他方式提出主張或提出抗辯,描述主要證據的情況。在適當情況下,評估員可以幫助當事人確定無爭議事實。

      (二)評估員根據委托范圍可以對以下情況作出評估:

      1.確定當事人所陳述的論點與證明材料的相對優勢與弱勢,并向當事人說明理由;

      2.適當情況下估計承擔責任的可能性以及賠償數量的范圍;

      3.幫助當事人估算可能引發的爭議解決成本。

      (三)案件管理方案與和解建議。在評估程序進行中,經當事人同意,評估員可以協助擬定案件管理方案,或提出當事人和解的建議。

      第二十八條 現場調查

      經各方當事人同意,評估員可以進行現場調查。該調查應視為評估會議的組成部分。

      第二十九條 技術問題的專家意見

      經當事人同意,評估員可以就評估涉及的技術問題尋求專家意見;由此引發的實際費用,由當事人承擔。

      當事人不同意就評估涉及的技術問題尋求專家意見的,評估員可以僅就已經掌握的信息和證據進行評估,并應附隨未能尋求專家意見的情況說明。

      第三十條 中立評估意見的作出期限

      采用會議評估方式的,評估員應當在最后一次評估會議或現場調查結束,或尋求專家意見反饋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將其評估意見送達本中心。

      采用書面評估方式的,評估員應當在收到最后一方當事人提交的《案情陳述》及相關材料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將評估意見送達本中心。

      第三十一條 中立評估意見的要求

      評估員應當基于中立評估取得的現有材料作出評估意見。除非當事人有另外約定,評估意見應當以書面方式作出并對評估結論說明理由。

      第三十二條 評估的提前終止

      在評估過程中,申請人可以書面申請終止正在進行的評估工作。

      提前終止中立評估的,藍海中心在扣除已經發生的評估費用后,將剩余費用退還給當事人。

      第四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中立評估的法律責任

      中立評估所提供的意見和建議僅限于申請/委托的范圍,目的是促進糾紛解決或為相關決策提供參考。評估員、藍海中心及其工作人員不對以下事項承擔責任:

      (一)各方當事人在中立評估過程中的作為或不作為;

      (二)所提供的中立評估服務、出具的評估意見及相應的理由;

      (三)當事人之間的爭議;

      (四)當事人依據中立評估意見作出的商業決策、糾紛解決策略及其產生的后果。

      第三十四條 中立評估的語言

      中立評估原則上用中文進行。根據委托人的申請,中立評估的語言也可以采用英文,但相關的翻譯費用應當由委托人負擔。

      第三十五條 規則的解釋權

      藍海中心保留本規則的解釋、修改的權利。

      第三十六條 生效

      本規則自2021325日起試行,自發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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