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聯解體以后,俄羅斯繼承了蘇聯的大部分遺產,并開始逐漸聯合其他獨聯體國家,參照歐盟,建立了歐亞經濟聯盟,以實現自己的大歐亞計劃。歐亞經濟聯盟法院是該聯盟的專設司法機構,是維護聯盟成員國之間經濟合作的重要支撐。而歐亞經濟聯盟國家成員國均為我國“一帶一路”的重要合作伙伴。本文介紹了該聯盟法院的組織形式,后附《歐亞經濟聯盟法院規約》譯文(譯者盧森通),旨在為我國一帶一路與歐亞經濟聯盟的更好對接提供建議,也為我國法律走出去提供相關經驗。
歐亞經濟聯盟法院組織形式
歐亞經濟聯盟與世界主要人口大國版圖
2014年5月29日,俄羅斯、白俄羅斯和哈薩克斯坦三國總統在哈首都阿斯塔納(現改名努爾蘇丹)簽署《歐亞經濟聯盟條約》,宣布歐亞經濟聯盟將于2015年1月1日正式啟動。俄白哈三國將在2025年前實現商品、服務、資本和勞動力的自由流動,終極目標是建立類似于歐盟的經濟聯盟,形成一個擁有1.7億人口的統一市場。2015 年1月2日,亞美尼亞正式加入歐亞經濟聯盟,2015年8月12日,吉爾吉斯斯坦加入歐亞經濟聯盟?,F歐亞經濟聯盟成員國家:俄羅斯、白俄羅斯、哈薩克斯坦、亞美尼亞、吉爾吉斯斯坦。
歐亞經濟聯盟法院是歐亞經濟聯盟的常設司法機構,位于白俄羅斯共和國首都明斯克。根據歐亞經濟聯盟條約第二號附件,歐亞經濟聯盟法院條例規定聯盟法院的地位,人員構成,管轄權限,運作方式和組織形式等。2014年10月3日該條約根據俄羅斯聯邦法律第279條被批準,2015年1月對俄羅斯聯邦正式生效.主要目的是確保歐亞經濟聯盟內部機構和各成員國統一遵守聯盟條約,行使合法權利。法院的主要職責是解決和審查因履行合同、聯盟內國際條約和聯盟機構決定而產生的糾紛,聯盟法官和工作人員薪金由歐亞經濟聯盟最高委員會負責支出。
聯盟法官的選出主要根據歐亞經濟聯盟法院規約第七條:聯盟每個成員國向法院派出兩名法官,第八條:法官任期為九年,以及第十五條:法院院長及副院長由法官根據規定從法院成員中選舉,并由歐亞經濟聯盟最高委員會批準。法院院長及副院長不能是同一成員國的公民。在終止權力時,法院院長或副院長從其他成員國的法官代表中選出,而不是在前任法院院長及其副院長分別代表的國家中選舉。由此看見,法官分別代表聯盟內部不同國家,法院院長和副院長則由這些法官中產生,并由歐亞經濟聯盟最高委員會批準,法院院長一般由每個成員國輪流推薦代表擔任。
歐亞經濟聯盟法院的內設機構包括法院的大審判委員會即全體審判大會,審判委員會和上訴院。大審判委員會由法院的全體審判員組成,審判委員會由各成員國派出一名法官組成,上訴院包括各成員國派出的沒有參與審理對法院判決提出上訴案件的法官。歐亞經濟聯盟法院規約第七十五條:大審判委員會的審判庭只有在全體審判員出席的情況下才具有權力。歐亞經濟聯盟法院規約第七十八條:審判委員會的審判庭只有在各成員國均有法官代表出席的情況下具有權力。歐亞經濟聯盟法院規約第八十一條上訴院的審判庭只有在各成員國均有法官代表出席的情況下(法官沒有參與審理對法院判決提出上訴案件)具有權力。為了保障法院的專業性,在審查的具體糾紛的對象是工業補貼、國家農業扶持措施、專門保護、反傾銷和補償措施的采用問題時,建立了專門小組。由法院批準成立.專門小組由三名鑒定人組成,每個鑒定人分別來自各成員國根據相應的糾紛形式提供的鑒定人名單。
歐亞經濟聯盟簽訂第一個協議
歐亞經濟聯盟法院規約第五十三條:法院依據如下幾點原則實現訴訟程序:1、法官的獨立;2、審理透明;3、公開;4、糾紛雙方平等;5、辯論制;6、集體制。 可以說以前蘇聯獨聯體國家為核心的歐亞經濟聯盟法院屬于一個國際性法院,主要處理經濟糾紛為主的案件,該法院運轉和法官的選出體現了成員國集體領導和成員國法官地位平等的原則,這對成員國之間進行商貿往來、政治互信、深化理解增添了一層法律保障。
2015年5月,中國與俄羅斯簽署《關于絲綢之路經濟帶建設和歐亞經濟聯盟建設對接合作的聯合聲明》,宣布啟動中國與歐亞經濟聯盟經貿合作方面的協定談判。
在2019年中俄建交70周年之際,6月5日,中俄雙方在莫斯科共同簽署《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俄羅斯聯邦關于發展新時代全面戰略協作伙伴關系的聯合聲明》,雙方汲取歷史經驗,立足兩國和兩國人民利益,致力于實現和平發展、合作共贏,推動中俄關系達到歷史最好水平,樹立了睦鄰相處、合作共贏的典范。中俄關系牢固、穩定,不受外部環境干擾而改變,具有巨大的內生動力和廣闊發展前景。
其中特別提到:俄方支持“一帶一路”倡議,中方支持在歐亞經濟聯盟框架內推動一體化進程。雙方在推進“一帶一路”建設與歐亞經濟聯盟對接方面加強協調行動。中方支持建設大歐亞伙伴關系倡議。雙方認為,“一帶一路”倡議同大歐亞伙伴關系可以并行不悖,協調發展,共同促進區域組織、雙多邊一體化進程,造福歐亞大陸人民。
歐亞經濟聯盟與一帶一路
由此可見,歐亞經濟聯盟的五個成員國都是“一帶一路”沿線的主要國家,了解歐亞經濟聯盟法院的組織形式,對于我國進一步走出去,保障我國企業落地具有實際意義,也為今后我國走向世界,建立以自己為主導的國際法院提供借鑒經驗,更在推進“一帶一路”與歐亞經濟聯盟對接方面加強協調行動,更加全面挖掘兩國關系潛力和發展動能,推動建設相互尊重、公平正義、合作共贏,從而對進一步推動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由重大意義。
歐亞經濟聯盟法院規約
歐亞經濟聯盟的一個主要特點在于其框架內存在一個關稅同盟—也即成員國之間的經貿一體化形式。同盟劃定了一個統一的關稅等級,在這一地區內原有的關稅政策(包括其他等量的關稅,賦稅和費用)、非關稅調節措施、特殊保護、反傾銷和反補貼措施等均不適用,只采用歐亞經濟聯盟統一關稅稅率和與第三方進行貿易時使用的統一外貿商品調整措施。歐亞經濟聯盟法院是這一一體化形式中的機構之一。
歐亞經濟聯盟法院是聯盟的常設司法機構,位于白俄羅斯共和國首都明斯克。根據歐亞經濟聯盟條約第二號附件,歐亞經濟聯盟法院條例規定聯盟法院的地位,人員構成,管轄權限,運作方式和組織形式等。2014 年10 月3 日該條約根據俄羅斯聯邦法律第279 條被批準,2015 年1 月對俄羅斯聯邦正式生效。
白俄羅斯共和國
第一章:一般規定,法院的法律地位
1. 歐亞經濟聯盟法院(下稱法院)是歐亞經濟聯盟(下稱聯盟)的司法機構,它的形成和活動以歐亞經濟聯盟合同(下稱合同)與該規約為基礎。
2. 法院活動的目的在于確保各成員國和聯盟內各機構根據該規約的條例統一適用聯盟內的國際條約、聯盟與第三方簽訂的國際條約和聯盟各機構的決定。本章程中的歐亞經濟聯盟的機構指除法院以外的聯盟機構。
3. 法院享有法人的權利。
4. 法院管理自己的文件,有自己的公章和公文用紙,建立自己的官方網站和公報。
5. 法院根據聯盟的預算條例制定法院活動的撥款方案,支配用來保證其活動的資金。
6. 法官、法院的公職人員和工作人員的勞動報酬條件由最高歐亞經濟委員會確定。
第二章:法院的組成
7. 每個成員國各向法院派出兩名法官。
8. 法官任期為九年。
9. 法官應具有崇高的道德品質,是國際法與國內法領域的高級專家,通常還應符合成員國最高司法機關對法官提出的要求。
10. 法官由最高歐亞經濟委員會根據成員國的推薦任命。法官就職需宣誓。
11. 法官由最高歐亞經濟委員會罷免。
12. 法官的權力可能基于以下理由而終止:
(1)法院活動的終止;
(2)法官任期屆滿;
(3)法官因工作調動或其他原因提交辭職書面申請;
(4)法官因健康狀況或其他正當理由無法行使權力;
(5)從事與法官職務不相符的活動;
(6)法官代表的國家在聯盟中的成員資格終止;
(7)法官喪失其代表的成員國的國籍;
(8)法官犯下與其崇高地位不相符的嚴重過失;
(9)法院對法官的定罪判決,或者法院對法官適用強制醫療的決定生效;
(10)法院認定法官為限制行為能力人或無行為能力人的判決生效;
(11)法官死亡、法院宣布其死亡或者認定其失蹤的判決生效。
13. 法官代表的成員國、法院或者法官本人可以根據該規約第12 項規定的理由而提出終止法官權力的倡議。由最高歐亞經濟委員會批準的歐亞經濟聯盟法院規則(下稱規則)決定終止法官權力提議中的問題。
14. 法院由院長領導,院長有副職。在院長臨時不能參與法院的工作時,由副院長代職。(或者:其職務由副院長代理)
15. 法院院長及副院長由法官根據規定從法院成員中選舉,并由最高歐亞經濟委員會批準。法院院長及副院長不能是同一成員國的公民。在終止權力時,法院院長或副院長從其他成員國的法官代表中選出,而不是在前任法院院長及其副手分別代表的國家中選舉。
16. 法院院長及副院長可在三年內行使其權力。
17. 法院院長:
(1)批準法院以及法官的組織制度和活動;
(2)組織法院活動;
(3)在權力范圍內保障法院與各成員國全權機關、外國及國際司法機關之間的相互配合;
(4)依照該規約規定的程序任命和罷免法院工作人員和公職人員;
(5)向大眾傳媒提供法院活動的消息;
(6)在本規約范圍內行使其他權力。
18. 法官不能代表國家、國際機構和組織、商業機構、政黨和政治運動,以及領土、民族、人民、社會和宗教群體或個人的利益。法官無權從事除科學、創新和教學之外的任何收取報酬的工作。
19. 法官不得審理曾作為爭議一方的代理人、受托人、律師、國內或國際法院成員、調查委員會成員等任何其他身份參與過的案件。
20. 法官平等行使司法權,具有相同的地位。法院院長及副院長無權采取行動來獲得任何不同于其他法官的法外特權。
21. 法官無論在行使其權力時,還是在公務之外,都應避免利益沖突,并避免可能削弱司法權威、法官威嚴或者對法官客觀、公平、公正產生懷疑的行為。
第三章:公職人員和工作人員的地位
22. 法院機關保障法院活動。
23. 法院機關由法庭的法官和法庭秘書處組成。
24. 法官秘書處由法官顧問和法官助理組成。
25. 法院秘書處實現對法院活動的法律保障、管理、后勤等保障。
26. 法院秘書處的結構和人數由最高歐亞經濟委員會確定。
27. 法院秘書處由秘書長領導。法院秘書長有兩個副秘書長。法院秘書長及副秘書長作為法院的負責人有權根據該規約和合同任免其他人員。法院秘書長及副秘書長是不能由同一成員國的公民擔任。
28. 勞動法律關系由聯盟內國際條約和法院所在地的國家立法調節。
29. 法官顧問是法院的公職人員,其任免由院長根據相關法官的提議而決定。
30. 法官顧問為法官工作提供信息分析。
31. 法官顧問應具有崇高的道德品質,是國際法和(或)對外經濟活動領域的資深專家。
32. 法官助理是法院的工作人員,其任免由院長根據相關法官的提議而決定。
33. 法官助理為法官工作提供組織籌備。
34. 法院秘書長及副秘書長候選人的挑選,由法院競選委員會鑒于成員國平等代表性的原則組織競選。參加競選的候選人代表各成員國。
35. 法院秘書處通過競選組成,還要考慮各成員國在聯盟預算中的參與份額。法院秘書處的工作人員在被錄用時需簽訂勞動合同(協議)
36. 法院競選委員會負責選拔法院秘書處的候選人,其成員包括除院長以外的全體法官。競選委員會成員需選出自己的代表。競選委員會根據多數票規則作出決議,并提交院長任命。
37. 根據最高歐亞經濟委員會制定的選拔基本規則,秘書處空缺職位的競選程序由法院決定,法院院長批準。
38. 法院秘書處的技術人員在被秘書處處長錄用時需簽訂勞動合同(協議)。
第四章:法庭的職權范圍
歐亞經濟聯盟建立在俄白聯盟基礎之上
39. 法院審查因履行合同、聯盟內國際條約和(或)聯盟機構決定而產生的糾紛:
(1)根據成員國的如下申請:聯盟內國際條約或其個別條款與合同相符;另一成員國(其他成員國)遵守合同、聯盟內國際條約和(或)聯盟機構決定,以及指定國際條約和(或)決定的個別條款;委員會的決定或決定的個別條款與合同、聯盟內的國際條約和(或)聯盟機構的決定相符;關于委員會作為(不作為)的爭議;
(2)根據經濟主體的申請:
如果委員會的決定或決定中的個別條款侵犯了合同和(或)聯盟內的國際條約所提供給經濟主體的合法權益,那么該決定、決定中直接觸犯經濟主體在企業和其他經濟活動領域的合法權益的個別條款要與合同和(或)聯盟內的國際條約相符。如果委員會的作為(不作為)侵犯了合同和(或)聯盟內的國際條約所提供給經濟主體的合法權益,那么要對直接觸犯經濟主體在企業和其他經濟活動領域的合法權益的該作為(不作為)提出異議。經濟主體可以是根據成員國或第三國立法注冊的法人,或是作為個體經營者根據成員國或第三國立法注冊的自然人。
40. 成員國可以把其他糾紛列入法院權限,法院的糾紛解決辦法直接由合同、聯盟內國際條約、聯盟與第三方簽訂的國際條約或其他成員國之間的國際條約規定。
41. 由法院解決自己是否有權解決糾紛的問題。法院要遵循合同、聯盟內國際條約、聯盟與第三方簽訂的國際條約來判斷自己是否具有審查糾紛的權限。
42. 法院的權限不包括聯盟機構賦予的額外權限,合同和(或)聯盟內國際條約中另有直接規定的除外。
43. 如果申請人沒有按照審前程序預先向成員國或者調解委員會通過咨詢、談判或聯盟內合同和國際條約中規定的其他方式提出申請,法院對糾紛不予受理,合同(條約)中另有直接規定的除外。
44. 如果成員國或委員會收到申請人提出的請求,自受理日起3 個月內沒有采取訴訟前的調節措施,那么糾紛審理申請可被遞交到法院。
45. 若糾紛雙方協商一致,可以在該規約44 項指出的期限屆滿前將糾紛轉交給法院審理。
46. 法院根據成員國或聯盟機構的申請對合同條款、聯盟內國際條約的規定和聯盟機構的決定進行解釋,并根據聯盟機構和法院的工作人員和公職人員的申請,對合同條款、聯盟內國際條約的規定和聯盟機構有關勞動法律關系的決定進行解釋(下稱解釋)。
47. 法院做出解釋是提供咨詢意見,并不剝奪成員國在國際條約上的共同解釋權。
48. 在國際條約中有規定時,法院可以對聯邦與第三方簽訂的國際條約作出解釋。
49. 由全權機構和成員國機構以成員國的名義向法院提出審理糾紛或者作出解釋的申請,全權機構和成員國機構的名單由各成員國確定,并通過外交渠道提交
給法院。
50. 法官在審判時適用:
(1)國際法中公認的原則和規則;
(2)聯盟內的合同和國際條約以及其他糾紛國參與簽訂的國際條約;
(3)聯盟機構的決定和指令;
(4)按照國際慣例,實踐過的全部證據認定為法規。
51. 聯邦內的合同條款、國際條約的規定、聯盟與有關爭議解決的第三方簽訂的國際條約、解釋和說明都適用與該規約一致的部分。
第五章:訴訟程序
Раздел1 Судопроизводство по делам о разрешении споров
第一節 糾紛解決案件的訴訟程序
52. 法院對糾紛案件的審理程序由章程規定。
53. 法院依據如下原則實現訴訟程序:
法官的獨立;審理透明;公開;糾紛雙方平等;辯論制;集體制。
訴訟原則的實現程序由章程規定。
54. 就聯盟內的某國際條約和(或)委員會決定向法院提交申請不是中止該國際條約和(或)委員會決定和(或)其個別條款的依據,合同(條約)中另有直接規定的除外。
55. 法院可以要求提交申請的經營主體、全權機構和成員國機構以及聯盟機構提供審理案件的必要材料。
56. 根據聯盟內合同、國際條約、章程和成員國立法的規定,限制傳播的信息可以由法院或當事人提供。法院應采取必要措施來保護此類信息。
57. 法院的訴訟程序在糾紛雙方、申請人、雙方代表、鑒定人,包括專家鑒定人、專家、證人和翻譯的參與下進行。
58. 根據章程,案件當事人享有訴訟權利并承擔訴訟義務。
59. 專家鑒定人在法院審理過程中做出的所有口頭或書面行為都具有行政、民事和刑事的司法管轄豁免權。若專家鑒定人違反章程中規定的使用和保護限制傳播信息的秩序,則喪失豁免權。
60. 如果某成員國或者委員會認為,對糾紛的判決可能會觸犯他們的利益,則該成員國或者委員會可以申請作為糾紛的利害關系人參加訴訟。
61. 法院對賠償損失或者其他財產性質的請求不予受理。
62. 經營主體向法院起訴應當繳納案件受理費。
63. 案件受理費需要由經營主體在向法院遞交申請之前繳納。
64. 如果經營主體在申請中提出的要求得以滿足,法院應當退還案件受理費。
65. 案件受理費的金額、支付貨幣、收款方式、收取和返還由最高歐亞經濟委員會確定。
66. 在案件審理過程中,糾紛各方應當獨立承擔訴訟費。
67. 在案件審理的任何階段,糾紛可以由糾紛雙方通過簽訂和解協議、申請人放棄訴訟請求或者撤回申請來解決。
Раздел2 Судопроизводство по делам о разъяснении
第二節 說明案件的訴訟程序
68. 說明案件的審理程序由章程確定。
69. 法院在法官獨立及合議制的原則下實現說明案件的訴訟程序。
Раздел3 Составы Суда
第三節 法院的組成
70. 法院的大審判委員會,審判委員會和上訴院負責審理案件。
71. 在本規約第39 項第1 分項規定的情況下,由大審判委員會開庭審理糾紛案件。
72. 大審判委員會審理章程中規定的程序問題。
73. 說明案件由大審判委員會開庭審理。
74. 大審判委員會由法院的全體審判員組成。
75. 大審判委員會的審判庭在全體審判員出席的情況下具有全權。
76. 在本規約第39 項第2 分項規定的情況下,由審判委員會開庭審理糾紛案件。
77. 審判委員會由各成員國派出一名法官組成,法官名字從俄語字母表第一個字母依次排列。
78. 審判委員會的審判庭在各成員國均有法官代表出席的情況下具有全權。
79. 上訴院開庭審理對法院委員會的判決提出上訴的案件。
80. 上訴院包括各成員國派出的沒有參與審理對法院委員會判決提出上訴的案件的法官。
81. 上訴院的審判庭在各成員國均有法官代表出席的情況下具有全權。
第六章:專門小組
中俄會晤表示要以絲綢之路經濟帶和亞歐經濟聯盟對接
82. 在審查的具體糾紛的對象是工業補貼、國家農業扶持措施、專門保護、反傾銷和補償措施的采用問題時,建立了專門小組。
83. 專門小組由三名鑒定人組成,每個鑒定人分別來自各成員國根據相應的糾紛形式提供的鑒定人名單。
84. 專門小組的人員組成由法院批準。
85. 專門小組在案件審理后解散。
86. 成員國應當在合同生效后不晚于60 個日歷日內向法院提交專門小組的候選成員名單,本規約第82 項指出的各類糾紛在名單中應有不少于3 名鑒定人。成員國應當定期且一年至少更新一次鑒定人名單。
87. 鑒定人是具有高等技能的專家,是具有解決本規約第82 項指出的各類糾紛問題的專業知識和經驗的自然人。
88. 鑒定人的活動是個人行為,應當獨立進行,并且與糾紛雙方無關,不能得到糾紛雙方的任何指示。
89. 當存在利益沖突時,鑒定人不能以專門小組成員的身份活動。
90. 專門小組做出含有對案件實際情況的客觀評價的鑒定,并在章程規定的期限內提交給法院。
91. 除本規約第92 項第三段規定的情況以外,專門小組做出的鑒定具有參考性,在法院做出本規約第104 項到110 項規定的判決時供其判斷。
92. 專門小組針對對象是工業補貼、國家農業扶持措施的糾紛作出的鑒定應當包括是否違法的結論以及違法時采取的相應補償措施。在專門小組作出的鑒定中,有關是否違法的結論部分具有參考性,在法院做出本規約第104 款到110 項規定的判決時供其判斷。在專門小組作出的鑒定中,有關采取相應補償措施的結論是法院在判決時必須考慮的。
93. 專門小組的組成和活動由章程規定。
94. 對專門小組鑒定人服務的支付程序由最高歐亞經濟委員會確定。
第七章:法院文件
95. 法院在章程規定的期限內,就法院活動的程序問題,作出以下決定:
(1)接受或者拒絕訴訟申請的決定;
(2)中止或者恢復訴訟程序的決定;
(3)終止訴訟程序的決定。
96. 法院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90 天內,根據糾紛的審查結果做出判決,并對解釋申請提供咨詢意見。
97. 審限可以在規章規定的情況下延長。
98. 對解釋申請的咨詢意見具有參考性。
99. 根據本規約第39 項第1 分項規定的糾紛的審查結果,法院作出糾紛雙方必須執行的判決。
100. 根據本規約第39 項第1 分項規定的糾紛的審查結果,法院作出糾紛委員會必須執行的判決。
101. 法院判決不應超出訴訟請求范圍。
102. 法院判決不改變和(或)撤銷聯盟的現有法律規范、成員國的立法,且不創設新法。
103. 在不違反本法111-113 條規定的情況下,糾紛雙方自主決定執行法院判決的形式和方法。
104. 根據成員國針對聯盟內國際條約或其個別條款是否與合同相符提出申請的案件的審理結果,大審判委員會應當做出以下判決:
(1)聯盟內國際條約或其個別條款與合同不符;
(2)聯盟內國際條約或其個別條款與合同相符;
105. 根據成員國針對某其他成員國(其他多個成員國)是否遵守合同、聯盟內國際條約和(或)聯盟機構決定以及指定國際條約的個別條款和(或)決定而提出申請的案件的審理結果,大審判委員會應當做出以下判決:
(1)認定某成員國(多個成員國)遵守合同、聯盟內國際條約和(或)聯盟機構決定以及指定國際條約的個別條款和(或)決定的事實;
(2)認定某成員國(多個成員國)不遵守合同、聯盟內國際條約和(或)聯盟機構決定以及指定國際條約的個別條款和(或)決定的事實。
106. 根據成員國針對委員會決定或其個別條款、聯盟內國際條約和(或)聯盟機構決定與合同是否相符而提出申請的案件的審理結果,大審判委員會應當做出以下判決:
(1)委員會決定或其個別條款、聯盟內國際條約和(或)聯盟機構決定與合同不符;
(2)委員會決定或其個別條款、聯盟內國際條約和(或)聯盟機構決定與合同相符。
107. 根據成員國針對委員會作為(不作為)的爭議性提出申請的案件的審理結果,大審判委員會應當做出以下判決:
(1)承認委員會的爭議性作為(不作為)與合同和(或)聯盟內國際條約不符;
(2)承認委員會的爭議性作為(不作為)與合同和(或)聯盟內國際條約相符。
108. 根據經營主體針對委員會決定或其直接觸犯經營主體在企業經營及其他經濟活動領域中的權利和合法利益的個別條款是否符合合同和(或)聯盟內國際條約而提出申請的案件的審理結果,如果委員會決定或其個別條款侵犯了合同和(或)聯盟內國際條約中規定的經營主體的權利和合法權利,審判委員會應當做出以下判決:
(1)承認委員會決定或其個別條款與合同和(或)聯盟內國際條約相符;
(2)承認委員會決定或其個別條款與合同和(或)聯盟內國際條約不符。
109. 根據經營主體針對委員會作為(不作為)的爭議性提出申請的案件的審理結果,審判委員會應當做出以下判決:
(1)承認委員會的爭議性作為(不作為)與合同和(或)聯盟內國際條約不符,侵犯了經營主體在在企業經營及其他經濟活動領域中的權利和合法利益;
(2)承認委員會的爭議性作為(不作為)與合同和(或)聯盟內國際條約相符,沒有侵犯經營主體在在企業經營及其他經濟活動領域中的權利和合法利益。
110. 根據經營主體針對審判委員會判決提出上訴的案件的審理結果,法院的上訴院應當作出以下判決:
(1)維持原判,駁回上訴申請;
(2)撤銷或部分撤銷判審判委員會的判決,或改變審判委員會的判決,或根據本規約第108 和109 項的規定做出新的判決。
111. 在法院相應判決生效之后,至委員會履行該判決之前,委員會判決或其被法院認定為不符合合同和(或)聯盟內國際條約的個別條款繼續有效。
委員會判決或其被法院認定為不符合合同和(或)聯盟內國際條約的個別條款,在法院判決生效后的合理期限內,但不超過60 個日歷日,由委員會根據合同和(或)聯盟內國際條約重新作出,法院判決中對期限另有規定的除外。法院可以結合合同和(或)聯盟內國際條約的條款,根據合同和(或)聯盟內國際條約在判決中規定委員會作出判決的期限。
112. 在糾紛一方有充分理由時,法院可判決委員會的判決或其被法院認定為不符合合同和(或)聯盟內國際條約的個別條款自法院判決生效之日起暫停效力。
113. 委員會應當在合理期限,但不超過法院判決生效之日起的60 個日歷日內履行已生效的法院判決,法院判決中對期限另有規定的除外。判決規定,委員會的爭議性作為(不作為)與合同和(或)聯盟內國際條約不符,該爭議性作為(不作為)侵犯了合同和(或)聯盟內國際條約中規定的經營主體的權利和合法利益。
114. 在法院判決未得到執行的情況下,成員國有權向最高歐亞經濟委員會申請采取相應的必要措施。
115. 在委員會不執行法院判決的情況下,經營主體有權向法院申請采取相應措施。法院應當自收到經營主體申請之日起的15 個日歷日內就此問題提請最高歐亞經濟委員會作出判決。
116. 法院文書必須在法院公報和官網上公布。
117. 在糾紛雙方有充分理由時,法院可以在不改變判決本質和內容的情況下對其進行解釋。
第八章:最后條款
118. 在當事人沒有提供書面許可的情況下,法官、公職人員、工作人員、參與人員及專門小組的鑒定人不得向第三人泄露和轉達案件審理過程中的信息。
119. 使用和保護限制傳播信息的程序由章程規定。
120. 法院應當每年向最高歐亞經濟委員會提交工作報告。
歐亞經濟聯盟介紹
俄白哈三國將在2025 年前實現商品、服務、資本和勞動力的自由流動,終極目標是建立類似于歐盟的經濟聯盟,形成一個擁有1.7 億人口的統一市場。2015 年1 月2 日,亞美尼亞正式加入歐亞經濟聯盟,8 月12 日,吉爾吉斯斯坦加入歐亞經濟聯盟。2014 年5 月29 日,俄羅斯、白俄羅斯和哈薩克斯坦三俄白哈三國領導人在哈首都阿斯塔納簽署《歐亞經濟聯盟條約》,宣布歐亞經濟聯盟將于2015年1 月1 日正式啟動。
根據條約,俄白哈三國將在2025 年前實現商品、服務、資本和勞動力的自由流動,終極目標是建立類似于歐盟的經濟聯盟,形成一個擁有1.7 億人口的統一市場。條約涉及能源、交通、工業、農業、關稅、貿易、稅收和政府采購等諸多領域,還列出了自由貿易商品清單,但其中不包含煙酒等敏感商品。條約規定,歐亞經濟聯盟是國際性組織,俄白哈三國在聯盟內擁有完全平等的權力,三國在聯盟所屬機構中擁有平等的表決權。
與歐盟設立歐元區有所不同,俄羅斯、白俄羅斯和哈薩克斯坦從未討論過在歐亞經濟聯盟框架內使用統一貨幣。俄羅斯曾建議三國在歐亞經濟聯盟框架內實行統一的外貿政策,但條約最終文本只規定俄白哈三國應協調外貿政策。此外,俄羅斯和白俄羅斯曾試圖將國際合作、共同國籍、移民政策、簽證、出口監管、邊界安全等內容加入條約,但遭到哈方拒絕。俄羅斯主導的獨聯體內經濟一體化項目歐亞經濟聯盟2015 年1 月1 日正式啟動。1 月2 日亞美尼亞將加入歐亞經濟聯盟,吉爾吉斯斯坦將于5 月1 日正式成為聯盟成員國。歐亞經濟聯盟成員國家:俄羅斯、白俄羅斯、哈薩克斯坦、亞美尼亞、吉爾吉斯斯坦。
歐盟經濟法院規約原文鏈接:http://courteurasian.org/search/Статут%20Суда%20Евразийского%20экономического%20союза
作者介紹:盧森通,北京大學2018級憲行博士研究生,該圖拍攝于一帶一路首倡地哈薩克斯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