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2013年到2014年,司法改革提速,譯事逐漸荒疏。每有朋友問及翻譯進展,只能苦笑:“中國法院的事情都忙不過來,哪兒有時間關心域外司法?”
完全不關心也不可能,只是題材變了。初涉譯事,自我定位為司法文化傳播者,更側重推介法官傳記或經典判例,很少專注于制度介紹。近些年,因忙于司改,譯書題材逐漸由“軟”及“硬”,故事變少,干貨漸多。以手頭兩本待譯著作為例,一本是《美國司法獨立史》(The People's Courts: Pursuing Judicial Independence in America),講述法官選任制度流變;一本是《專門法院》(Specializing the Courts),討論專門法院利弊興衰。兩本書的題材正好與當下司法改革的兩個熱點話題對應,即:法官怎么選?法院怎么設?
先說法官選任。本輪司法改革啟幕時,各界普遍認為,未來的法官應當職業化、高素質、嚴要求,但這樣的法官到底該由誰遴選、如何選任,意見卻并不統一。各省法官遴選委員會陸續設立,爭議也隨之產生:誰來當遴選委員會主任?法官占多大比例?辦事機構設在哪兒?黨管干部原則在哪個環節體現?遴選是考選制還是績效制?律師參與選法官會不會影響司法公正,利益“防火墻”如何設置?有人擔心高級法院主導法官遴選委員會,會導致上下級法院之間的“行政化”更嚴重;有人害怕非專業委員過多,會影響法官遴選委員會的專業判斷;還有人認為,如果法官集中在省一級遴選,任免權力還保留在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手中,司法的“地方化”問題仍將積重難返。

漢德大法官:自由的精神就是,自我懷疑而不唯我獨尊;自由的精神就是,盡力去理解別人的思想;自由的精神就是,兼顧別人的利益與自己的利益,不帶偏見;自由的精神要求人們牢記,即使是一只墜地的麻雀,也不能對其視而不見
再看法院設置。很長時間以來,理論界與實務界都津津樂道于專門法院的設置。從知識產權法院、行政法院、未成年人法院和家事法院,到商事法院、破產法院、金融法院、財稅法院和環境資源保護法院,但凡某個審判領域與專業性沾邊,就會有設立相應專門法院的呼聲。在新一輪司法體制改革中,知識產權法院應運而生,跨行政區劃法院也在京滬率先掛牌。一時間,特殊類型的法院又成時髦話題??墒?,也有人追問:一個專業領域對應一個專門法院,到底有沒有必要?設立專門法院的必要性和標準到底是什么?如何把握好專業化審判、統一法律適用與便利民眾訴訟、節約司法資源之間的邊界?又如何避免今天一擁而上的改革成果成為未來的改革對象?拋開政治風潮與部門利益,上述問題其實都有進一步探討的空間。

《法官能為法治做什么》
(美)戴維·奧布萊恩、霍姆斯、倫奎斯特 等/著
何帆、姜強 等/譯
北京大學出版社
2015年4月
上述關于法官與法院的爭議,在美國也曾長期存在。美國建國之初,各州崇尚法官獨立,效仿聯邦法院,規定法官由行政首長任命、終身任職,但是,由于法官素質參差不齊、濫權現象嚴重,部分州又矯枉過正,改為以票決方式推選,法官定期換屆??墒?,有競選就需政治助力,背后還得有強大資金支持,這樣一來,法官選任難免卷入黨爭,企業利益牽連其中。每近換屆,許多法官不得不以判決換取民意支持。因此,直到現在,完善州法官選任方式仍是美國司法改革的焦點議題。此外,美國專門法院的設置也非常繁雜,從聯邦到各州,門類多達十幾種,別說法學院師生,就算資深律師,不在訴訟圈摸爬滾打三五年,也理不清各類法院的管轄關系。而專門法院的存廢撤并之爭,在美國司法界也是一個經久不衰的話題。
由此可見,盡管歷史動因與表現方式不同,但我國司法改革面臨的困難和問題,彼岸也曾存在,了解其歷史源流和經驗教訓,對推進當下改革應有啟發。另外,受視角和經歷影響,學者專著與具體實踐始終“隔”著一層,我更加好奇的是,美國法官又是如何看待本土司法和職業定位的呢?

蘇特大法官:以理性來尊重構建著們所寫下的字句,面對事實,尋求理解他們留給活著的人的意義 作為一個法官,我就生活在這樣的信念中,我知道,作為一個美國人,為實現我們遠大的目標,唯有做我所能做的,做我所該做的,舍此,別無他求。
2013年,因偶然機緣,購得戴維·M. 奧布萊恩教授編撰的Judges on Judging:View from the Bench一書。奧布萊恩是弗吉尼亞大學教授,也是美國司法研究的頂尖專家,曾在聯邦最高法院擔任訪問學者,并在首席大法官行政助理辦公室從事研究工作。他撰寫的《風暴眼:美國政治中的最高法院》(Storm Center: The Supreme Court in American Politics)是美國最暢銷的最高法院著作,1986年初版即獲得美國律師協會頒發的“銀槌獎”,到2014年已出到第十版。
不過,Judges on Judging并非奧布萊恩教授的專著,而是一部法官著述匯編,且以演講稿為主。西方法官多以判詞聞名于世,奧布萊恩則刻意搜集了眾多法官在審判席之外的作品,并分主題撰寫引言??梢哉f,這是一部“法官視角”之集大成者。認真閱讀之后,我當即決定將這本書譯介給國內讀者。推動我下決心的主要理由如下:
一是作者陣容豪華?;裟匪?、卡多佐、布倫南、鮑威爾、倫奎斯特、斯卡利亞、金斯伯格、蘇特、布雷耶、波斯納……打開作者名錄,幾乎要被熠熠生輝的名字晃瞎。隨便挑出一個,都是大名鼎鼎的人物。除了路易斯·布蘭代斯和勒尼德·漢德,美國司法史上著名法官幾乎全部名列其中。盡管霍姆斯、卡多佐、倫奎斯特、布雷耶、波斯納都有著述被譯為中文,但還沒有一本書能如此集中地反映司法群英的思想精華。

霍姆斯大法官:那些為我們爭得獨立的先輩們相信,幸福源于自由,自由來自勇氣。他們確信思想自由和言論自由是發現和傳播政治真理不可缺少的手段:沒有言論自由和集會自由,就做不到這一點;有了言論自由和集會討論,才能嗲之有害思想的傳播,對自由的最大威脅是那些懶惰的人。
二是視角全面多元。近年來,國內讀者熟悉的美國法官,除理查德·波斯納外,多數是聯邦最高法院大法官。經由諸多同仁譯介,人們對最高法院的審判程序和經典判例都已熟悉。而本書34篇文章作者中,除2位首席大法官和16位最高法院大法官外,還有12位上訴法院和初審法院法官,涵蓋聯邦與州兩個司法系統。書中既有大法官介紹最高法院選案規則、內部會議和言詞辯論,也有基層法官揭示下級法院的庭審現狀、法官選任和司法理念,體現了不同層級法院法官的不同視角。更為難得的是,為全面反映美國司法領域的意識形態之爭,許多作者的觀點是完全對立的,甚至有些針鋒相對。悉心體會法官們在審判席外的刀筆交鋒,有助于豐富我們對“美式司法政治”的理解。
三是提供感性判斷。俗話說,“判決之外,法官無言”。意思是,法官對案件問題的看法,應當闡述在判決當中,而不是靠判后答疑、接受采訪、寫公開信來回應質疑。不過,法官并非完全與世隔絕,他們也會通過發表演講、撰寫文章,實現傳播思想、普及通識的目的。在許多情況下,法官們的庭外著述,能夠提供判決書無法傳達的信息。例如,在庭審發言上,約翰·哈倫大法官就對出庭律師提出了四個建議,即有所揀擇、簡明扼要、開誠布公和彈性靈活。在對待異議意見是否應當公開的問題上,休斯首席大法官則坦承:“對于終審法院而言,以犧牲強烈的反對意見為代價而達成的、僅僅是形式上的一致意見,無論它對彼時的公眾輿論影響如何,都不值得向往。這是因為,從根本上而言,司法公信力之維系,在于法官的品格及獨立性。他們不僅僅是在判案,而且是在依據自己的真實想法來判案,盡管他們不能達成一致確實令人遺憾,但是維持并認同他們的獨立性,要好過以犧牲獨立性為代價去強求一致……”這些肺腑之言,也值得中國讀者揣摩回味。
四是呼應中國問題。本書畢竟是一本美國法官的講演錄,主要關注美國的司法熱點問題,如司法審查、憲法解釋和州憲法的人權保障作用等,但是,司法領域畢竟有許多共通規律,因此,書中反映的許多問題,與我國司法改革中的現實爭議也能遙相呼應。例如,聯邦法官的名額到底是多了還是少了?“案多人少”是不是偽命題?法官在信息化時代如何合理安排工作?庭審的重要性何在?法官到底是糾紛解決者還是政策制定者?對于習慣拿美國司法說事者來說,透過法官們的闡述,可能看到許多有意思的情況,例如:雖然案件在增加,但美國法院庭審數量其實在逐步下降。民事庭審數量從20世紀80年代至今下降了60%,刑事庭審數量則從1962年的15%,降至2002年的5%。聯邦基層法院法官的工作,目前更多是參與庭前談判、辯訴交易及案件管理。這與我國基層法院法官“連軸轉”開庭的情況,已有很大不同。
與過去不同的是,本書不再由我獨立譯出,而是約請來自不同層級法院的同行,分工合作完成,最終由我校核定稿。之所以如此,原因有三:第一,本人事務繁忙,精力有限,單靠一人之力,出版定將遙遙無期。第二,本書題材特別,作者多元,適合合譯。這本書是作品合集,作者們立場不同、文風各異,譯筆不宜過于統一。第三,也是最主要的原因,在于我一直存有推動“法官譯法官”的心愿。近些年,我翻譯法官的作品或判詞越多,越覺得由法官來翻譯域外法官的作品,更有利于傳達原文意蘊。另外,司法界臥虎藏龍,具備精湛司法技藝和卓越翻譯能力的法官非常多,他們和他們的才華應當更多地呈現在廣大中國讀者面前,而不是僅僅通過裁判文書。

當她發現做中間派的好處時,從此就從未偏離過這個位置。她創造了一種漸進式的判案方法,從國家的實際情況中發現線索,并輕微地推動它前進。她既不會激進推進,也不會全然顛覆這個國家的文化?!洞蠓ü賷W康納傳》
對中國的司法改革,這本小冊子可能提供不了什么現實答案,但書中法官們著力論述的,正是“法院何以為法院、法官何以為法官”這樣的通識道理。當下,“法治”已成朝野共識,而對法官來說,真正成為獨立判斷、勇于擔當者,并享受充分的職業保障,才可切實為推進法治做出貢獻。好友鄒碧華法官生前為司改孜孜努力,奔走傳道,也正是為了“讓法院更像法院,讓法官更像法官”。我想,他一定樂于讀到這樣一本書。因此,我代表所有譯者,將此譯本獻給甘做“燃燈者”的鄒碧華法官。
來源:經濟觀察報書評(本文作者系最高人民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