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書
(2019)最高法民申1730號
再審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何沛亨,男,1965年12月31日出生,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
被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田曉玲,女,1966年1月12日出生,漢族,住廣東省深圳市福田區。
再審申請人何沛亨因與被申請人田曉玲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17)粵民終897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何沛亨申請再審稱,原判決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一)適用法律錯誤,本案應當以香港法律為準據法。原判決依據香港麥業成大律師出具的《法律意見書》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作出判決,缺少香港法律依據,適用法律錯誤,應予撤銷。(二)田曉玲的訴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恫呗酝顿Y協定》約定雙方共同努力推動項目公司在12個月內獲得香港交易所批準上市,何沛亨以項目公司收益優先歸還田曉玲的本金和回報率。田曉玲的投資全部進入項目公司,且實際參與項目公司的經營管理。項目公司認可并履行《策略投資協定》。2017年6月15日項目公司股東會議表明項目公司同意履行《策略投資協定》對返還款項的約定。因此,項目公司未能上市,田曉玲依據《策略投資協定》要求何沛亨承擔返還投資及收益法律責任不當,應當由項目公司承擔。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二項、第六項申請再審。
本院認為,本案的主要問題是:一、本案適用法律是否正確;二、二審判令何沛亨向田曉玲返還投資款及收益是否正確。
一、本案適用法律是否正確
首先,何沛亨、田曉玲就適用香港法律審理本案并無異議。一審中何沛亨、田曉玲雖主張適用香港法律審理本案,但均未提交香港法律對合同規定的具體內容,故一審法院委托深圳市藍?,F代法律服務發展中心(以下簡稱藍海中心)查明香港法律的相關規定。藍海中心接受一審法院委托查明香港法律對合同效力的規定,及香港法律對案涉《策略投資協議》是否有特別規定。香港大律師麥業成就相關問題出具法律意見,該法律意見載明一審法院要求查明的香港法律內容,主要包括對合同效力認定的具體規定,策略性投資協議是否有特殊規定等。田曉玲、何沛亨對該法律意見中關于合同效力問題的部分并無異議。法律意見中對本案具體問題的論述不屬于一審法院委托范圍,一審法院并未作出認定。一審法院依據該法律意見中對合同效力的規定和判例,對本案進行分析說理,并作出裁決,屬于適用香港法律為依據審理本案。其次,何沛亨主張對本案的審理缺少香港法律規定,但并未提供本案審理應當適用的具體的香港法律規定。因此何沛亨主張原判決適用法律錯誤的理由不能成立。
二、何沛亨是否應向田曉玲返還投資款及收益
首先,依據何沛亨與田曉玲的約定,項目公司如果“無法在約定的十二個月內獲得香港交易所批準上市,則甲方(何沛亨)以項目公司100%的收益或原有的現金和資產優先歸還乙方(田曉玲)的本金和年回報率不低于30%的收益?!笨梢妰斶€主體為何沛亨。其次,何沛亨認為二審中提交的《證明書》,證明項目公司2017年6月15日召開股東會已經表明其愿意承擔《策略投資協定》的所有法律責任,田曉玲不應當再向何沛亨主張權利。但該會議是2017年6月何沛亨與另一股東召開的,田曉玲并未參加該會議,亦無證據證明另一股東為田曉玲的代理人,該會議內容不能直接對田曉玲產生約束力。即使股東會議作出的決議有效,田曉玲并未作出認可債務轉移的意思表示,該股東會的內容并不能免除何沛亨的償還責任,何沛亨也不能依據項目公司的意思表示對抗田曉玲的合法債權。第三,何沛亨實際上已經向田曉玲返還部分投資款,其履行行為亦符合雙方《策略投資協定》中對償還義務人的約定。故何沛亨主張原審判令其返還投資款及收益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的再審申請理由不能成立。
綜上,何沛亨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規定的情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何沛亨的再審申請。
審判長 奚向陽
審判員 江顯和
審判員 楊 蕾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李光琴
書記員謝松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