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1月10日,以“‘一帶一路’之東盟投資:法律政策與爭議解決”為主題的第二屆“前海法智論壇”在深圳麒麟山莊順利召開,主辦方邀請了來自中國大陸、東盟、香港的高校和企業各界嘉賓共議東盟投資,謀劃發展共贏。泰國最高法院大法官諾鵬·波提轟席亞空(Hon. Nopporn Bhotirungsiyakorn)出席會議,并就“一帶一路”的法律合作發表演講。以下內容節選自諾鵬·波提轟席亞空(Hon. Nopporn Bhotirungsiyakorn)演講,并經過重新整理。
我們在談論“一帶一路”發展的時候,我注意到早在1500年前就有連接東方與西方的古代絲綢之路。
這條海上絲綢之路穿梭于東西方,不僅能夠運送絲綢,同時也運送了一些香料、調味料以及木材、珠寶和其他各種不同的商品,甚至包括最新的科技成果。古代的絲綢之路不僅給雙方帶來了穩定和繁榮,更重要的是提倡了包容性,互相信任、互相理解,也給兩地人民的生活帶來了福祉。
2013年的現代絲綢之路(“一帶一路”倡議)的正式提出,能夠更好的推動中國以及在“一帶一路”沿線的東南亞、南亞、非洲、歐洲國家之間的合作。同時能夠更好的推動該地區的貿易發展,也能夠更好的建立穩定的政治外交聯系。
“一帶一路”沿線60多個國家GDP總量占世界的55%,人口總數占世界人口的70%,能源資源占75%。這項倡議使商品貿易順利進行,暢通無阻。大大增加了國際貿易和國際投資總量,并推動其達到一個新基準線。然而,隨著國際貿易以及國際投資的不斷攀升,與之相反的是跨國爭議日益頻發,這些爭議復雜又有風險。
國際貿易及投資的主要障礙之一,是各國不同的法律系統,給外國投資者增加了額外負擔。國際貿易中另一個主要的障礙是缺少法院選擇條款。在大多數跨國爭議案件中,因缺少法院選擇條款,雙方會提起自己國家具有管轄權的正當合法訴求,這不可避免的增加了不必要的訴訟成本。為了更好的推動跨界貿易的順利發展,我們需要對商事法律制度進行融合,為跨境貿易提供高效的支持工具,更好的控制國際商事解決爭議的成本和風險。
1、求同存異
首先,我認為各個國家的司法部門應當更多的求同存異,基于共通之處尋求統一的司法爭議解決機制。這要求各國法官進一步的加強多邊合作交流,充分了解其他國家的法律體系,這樣才能推動建立統一的跨國商事裁判法律準則。
2、協調統一法律的適用
其次,各國在法律適用方面應該協調統一,除特例外,每個成員國必須尊重另一成員國適用的法律條款。這樣,我們就可以在豁免條款或者其基礎之上進一步實現法律的協調統一,推動跨國貿易呈指數增長。
3、統一程序執行外國裁決
最后,各國應該協調建立統一的程序執行外國裁決并且通過消除現存的復雜和困難來精簡程序。如果仲裁可以做到統一程序,為什么法院系統不可以呢?
最后,法院和司法體制在“一帶一路”倡議的實施中,扮演著不可或缺的重要角色。也正因為有了一個穩定高效的法律制度,才能保證跨境交易和商事交易的風險處于可控范圍內。我認為,有效的協調、融合“一帶一路”沿線國家的商事法律制度是推動沿線國家商貿發展不可或缺的重要前提條件,更可有利的推動在“一帶一路”大框架下有效的解決跨境商事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