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堅持把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挺在前面”已經成為新時代的治理理念。受此觀念指引,包括商事調解在內的非訴訟糾紛解決方式越來越受到重視,國內的商事調解服務蓬勃發展。而在國際上,旨在解決跨境執行問題的《聯合國關于調解所產生的國際和解協議公約》(簡稱《新加坡調解公約》)于 2019 年 8 月對外開放簽署,我國成為了首批簽約國。鑒于該公約只適用于“商事調解”,越來越多的理論和實務人士關注“商事調解”的制度化建設。在近年兩會上,有不少代表委員呼吁就商事調解進行立法,期望通過制度賦能,令商事調解服務可以獲得制度保障,從而成為當事人可以選擇的友好便捷解決糾紛的有效渠道。
為了借鑒域外商事調解制度的有益經驗,司法部人民參與和促進法治局委托深圳市藍海法律查明和商事調解中心對國外和港澳臺地區調解相關的法律、制度、實踐,進行了收集、翻譯和研究。在此基礎上,藍海中心發揮其作為國際化平臺的優勢,對相關國家和地區知名調解專家進行深度訪談,并得到新加坡國際調解中心等國際知名調解機構的大力支持,詳細了解了商事調解制度在該國家或地區的實際狀況,并據此撰寫了國別(含地區)的制度概覽。本篇內容反映了法國商事調解的最新發展,為我國開展商事調解制度研究以及制定出臺全國性的商事調解政策法律都提供了寶貴參考。
一、商事調解概況
法國與商業糾紛相關的調解類型有以下兩種:法院命令的調解(médiation judiciaire)和契約調解(médiations conventionnelles)。[1]對于契約調解,調解條款可能是基礎協議內容的一部分,也可能是以補充協議的形式呈現。無論是法院命令的調解還是基于合同的調解,都需要取得雙方當事人同意才能開始。[2]
(一)法國商事調解的基本情況
目前,商事調解并不是法國解決商業糾紛的常用方式。根據法國司法部發布的統計數據,在2017年,法國高等法院(Tribunal de grande instance)僅有759起案件(不包括家庭法事務)由法官在當事人同意的情況下移交給調解員;商業法院(Tribunaux de commerce)受理的案件總共有427,922個,其中有2500個待決案件被轉為調解,占總數的0.5%,調解成功率約為50%。[3]另據法國最大的調解機構——巴黎調解和仲裁中心(The Centre de Médiation et d’Arbitrage de Paris)的最新數據表明:2019年,其受理了492宗調解案件,其中司法調解182宗,占比37%,契約調解310宗。[4]
法國的立法和司法部門都非常鼓勵當事人通過調解的方式來解決爭議?!睹袷略V訟法》第131-1和131-2條鼓勵法官在取得當事人同意后將案件轉介調解。如果各方當事人在合同條款中約定,在將爭議起訴到主管法院之前必須嘗試調解,則各方當事人必須遵守該條款。如有一方未遵守該條款,嘗試調解之前就將案件起訴至法院,法院將不予受理。
(二)商事調解的立法和配套制度
1. 調解的基本制度
根據法國第2011-525號法律(Law No 2011-525 of 17 May 2011),法國于2011年11月16日頒布了第2011-1540號法令(Ordonnance No 2011-1540 of 16 November 2011,以下簡稱“調解法案”),由此歐盟調解指令(The EU Mediation Directive)[5]轉化為法國國內法,但法國的調解法案比歐盟調解指令的適用范圍更為廣泛,既規定了總體的制度框架,也對某些特定類型的爭議確立了調解規則,跨國調解和法國國內調解均適用這些規則。
對于調解的定義,法國的調解法案采用了與歐盟指令一致的規定,即,將“調解”定義為一個“結構化的過程”(a structured process),由雙方或多方當事人在中立第三方(即調解員)的協助下,嘗試達成協議,友好地解決爭端。調解員可以由當事人自己選定,也可以由處理案件的法官在取得當事人同意后進行指定。
根據調解法案第1條的規定,調解員必須以公正、稱職和勤勉的方式履行職責。其中,“勤勉”的要求是指調解員負有“盡最大努力”的義務("obligation de moyens")。調解的程序則很大程度上取決于各方的協議。
如前所述,法國的商事調解分為法院命令的調解和契約調解。對于前者,如果各方當事人同意將其全部或部分爭議提交調解,法院將指定調解員或指定一個機構提名調解員,并據此作出任命決定。法官在發布調解令時,也會確定調解的時間。
對于契約調解,調解程序由調解員在征得各方同意后決定。當事人也可以參考某些機構的調解規則,例如巴黎調解和仲裁中心(Centre de Médiation et d’Arbitrage de Paris,簡稱為CMAP)的規則,并將其相關規則內容寫入調解條款中。
保密性是法國調解的最重要特征之一。調解法案規定了關于保密的一般性原則,要求對調解員發表的任何意見和調解過程中的聲明應予保密,并規定未經各方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也不得在法院或仲裁程序中援引或出示[6]。調解法案另規定,如果調解員是由法官任命的,則調解員應告知法官或法院各方當事人是否達成了協議。
與調解法案規定的保密性相一致,法國《民事訴訟法》第131-14條也規定,“未經當事人同意,調解員的結論和調解員收到的聲明不得在隨后的訴訟中出示或提及,也不得在任何情況下在其他的訴訟中出示或提及”。
2. 調解配套制度
(1)《民事訴訟法》中關于調解的專門規定[7]
2012年1月20日頒布的第 2012-66號法令(Decree n 2012-66 dated 20 January 2012)對調解法案進行了補充,某些條款已被納入法國《民事訴訟法》(French Civil Procedure Code)。
法國《民事訴訟法》第131-1至131-15條對法院命令的調解作出了專門規定:根據第131-1和131-2條規定,審理案件的法官,在獲得爭議雙方當事人同意后,可以指定調解員,然后將當事人全部或者部分爭議內容提交調解。第131-3條規定,調解的最長期限為三個月,根據調解員的要求,可以在同一期限內延長一次。第131-8條規定,調解員沒有調查權,但經當事人同意,可以聽取自愿出庭的第三方的意見。
《民事訴訟法》第1530-1535條、1565-1567條規定了契約調解的內容。契約調解可以由當事人通過協議就調解程序達成一致,也可以是機構化的,由專門的調解機構來組織。
(2)小額案件訴前調解義務
法國2015年3月11日頒布的第2015-282號法令規定,除非涉及緊急情況、爭議屬于特殊性質或涉及法國《民事訴訟法》第56和58條規定的公共政策問題,否則原告必須在起訴書(assignation)中說明為解決相關爭議所做的努力。如果原告沒有遵守這一要求,法院可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27條要求進行調解或調停。
此外,2016年11月18日的第2016-1547號法律引入了一項義務,即在當事人向司法法院提起訴訟之前,如果爭議標的額不超過4,000歐元,就應嘗試通過友好方式來解決糾紛。2019年3月23日的第2019-222號法律將這一數額提高到5,000歐元,案件范圍也從小額錢債糾紛擴展到鄰里糾紛。
法國《民事訴訟法》第750-1條現規定,對于爭議標的額低于5,000歐元的糾紛以及相鄰權等鄰里糾紛,當事人必須先嘗試調解。如果上述糾紛未經調解起訴至法院的,法官可以依職權不受理案件。對于此類案件的調解,可以委托給司法調解員或由法官本人組織調解。
(3)在線調解管理制度
法國在2019年3月23日頒布了第2019-222號法律(Law No 2019-222 of 23 March 2019),對在線調解服務提供商作出新規定,要求他們遵守個人數據保護規則以及公正獨立的標準。
3. 和解協議的效力
當事人在接受調解之后,雙方若能達成一致,會簽訂一份和解協議,該協議的性質是一份合同,當事人應當依約履行。然而,在調解過程中達成的和解協議也可以通過法院認可程序(homologation)來執行。根據調解法案第1條規定,一旦調解達成的和解協議得到法院認可,就等同于法院判決,可以獲得強制執行。具體而言,對于法院命令的調解,《民事訴訟法》第131-12條(經2016年4月26日第2015-514號法令修訂)特別作出了法院認可程序的相關規定,在調解過程中達成的和解協議,可以應各方或一方的要求,由命令調解的法院通過非訴訟程序("gracieus eprocedure")予以認可。除非法院認為有必要聽取各方的意見,否則法院可以在沒有各方提交意見的情況下對申請進行裁決。對于契約調解,《民事訴訟法》第1534條規定,調解各方(或經其他各方同意的一方)可向法院申請認可其調解方案。當然,只有有權審理相關糾紛的法官才可以對和解協議作出認可。另外,如果案件已經進入審判程序,除非法官認為特別需要聽證,否則應當直接做出裁決,法官不得修改協議的條款。
在作出使協議具備可執行力的裁決之前,法院應當核實協議內容是否與法國的“公共政策”相抵觸。如果當事人認可和解協議的請求被批準,任何與該調解事項有利益關聯的人都可以向作出認可裁決的法官提出質疑。如果當事人的認可請求未被批準,可以通過非對抗性程序(non-adversarial procedure)對該認可裁決提出上訴。如果調解產生的協議已被另一歐盟成員國的法院或當局承認,根據歐盟法院裁決的認可程序,該協議在法國可被執行。
二、商事調解機構
(一)商事調解機構組織形式
法國的商事調解機構主要是以非營利民間組織形式存在,是獨立于政府部門的中立機構。在法國,既有以獨立實體形式的商事調解機構,也有附屬于商會、行業組織的商事調解機構。
(二)商事調解機構的管理
前德國最大的調解員協會,成員超過 2500 名,包括調解員和其他調解從業人員等。該協會致力于制定全面的調解方案,在提供調解的同時,在方案中采取更多的綜合措施,包括培訓、結構改革、長期和過渡性程序。
商事調解機構的設立和管理要求與其他民間非營利組織(non-profit associaiton)相一致[8],如果后續需要開設銀行賬戶收取會員款或服務費,則需要在其所在的省會或副省會部門進行申報,同時還需要在官方公報上公告。這區別于商業公司(commercial companies),商業公司為具有法人性質的實體,成立時即需要進行登記。對于商事調解機構的設立數量,法國沒有特別限制。
(三)主要商事調解機構
1. 巴黎調解和仲裁中心(The Centre de Médiation et d’Arbitrage de Paris ,CMAP)
該中心于1995年由巴黎工商會根據法律規定以協會形式創建[9],如今已成為法國的仲裁和調解領域的領先機構,也是歐洲管理和解決貿易爭端的主要機構之一。同時,它也是法國最具有權威的培訓調解員和仲裁員的機構。在培訓方面,該中心每年組織四次初級調解培訓班、兩次仲裁培訓班和兩次調解認證培訓班,還為其調解員提供持續培訓。十五年來,該機構共培訓了5000多名專業人員。
2. 國際商會(The 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ICC)
國際商會創建于1919年,是世界上最大、最有代表性的商業組織。[10]它擁有來自全球130多個國家的各種不同行業的企業會員,旨在促進國際貿易和投資以及解決國際貿易爭端,其爭議解決部門為世界各地的公司和政府提供多樣性的訴訟替代方案,該商會制定了標準的仲裁規則和調解規則,無論是否是該商會成員都可選擇由該商會處理商業糾紛。
3. 專業知識、仲裁和調解研究院(The Institute for Expertise, Arbitration and Mediation,IEAM)
該研究院擁有150名專業人員,為客戶提供多元化的糾紛解決方式,包括調解和仲裁。[11]選擇該機構進行調解的當事人需要遵守其制定的調解規則,其主要受理的爭議案件是專業性較強的領域,包括:金融、銀行、保險、建筑工程、電子電力、計算機、化學能源、交通運輸和醫藥等。
4. 法國調解中心聯合會(The Fédération Fran?aise des Centres de Médiation ,FFCM)
在法國律師協會的倡議下,該聯合會于2001年創建,匯集了近70個協會和商業組織。[12]其設立目標是發展司法調解,并使其更多受眾了解調解的相關內容,包括個人、公司、協會和社區。該聯合會網絡匯集了一千多名來自不同專業背景、受過培訓、接受監督和已投保執業保險的調解員,他們在法國全國范圍內開展工作。
5. 法國調解從業者協會(The Chambre Nationale des Praticiens de la Médiation,CNPM)
該協會成立于1997年9月,為民間非營利性組織,現任主席為Gilles-Robert LOPEZ,他是法國律師協會的前任主席,GEMME(歐洲治安法官協會)的聯合創始人。[13]該協會總部位于圣艾蒂安(SAINT-ETIENNE), 該協會目前共有117位調解員,成員主要由持有法國多所公立或私立大學(里昂二世、圖盧茲一世、巴黎二世、伊福梅內等)的大學調解文憑的人組成。其他調解員也必須在該協會合作的培訓組織內接受200小時的培訓,才能獲得調解文憑資格。該協會調解員來自于律師、地方法官、人力資源總監、醫生、心理學家、建筑師、工程師等各種背景。該協會的主要任務是確保調解員的專業培訓,并努力提高他們的地位。它與政府機構、公共當局、大學和各司法機構保持長期聯系。
三、商事調解員
(一)法院命令調解的調解員
法國《民事訴訟法》中第131-5條規定了對法院命令的調解所選定調解員的基本要求:
(1)調解員不曾受過刑事審判、喪失行為能力或被沒收財產;
(2)調解員不曾因為有違榮譽、正直或良好道德原則而導致紀律處罰、行政處罰或被解雇、撤職、撤銷認證或授權;
(3)調解員因其現在的職業或過去的從業經驗,具有爭議所涉及的相關行業的工作經驗或職業資格;
(4)調解員必須曾參與調解實踐培訓或擁有調解經驗;
(5)調解員必須保持獨立。
自2016年11月18日第2016-1547號法律頒布后,法國每個上訴法院都設立了調解員名單以供法官參考,同時符合上述條件1、2和4的調解員才有機會在名單中注冊。根據 2018 年 10 月 29 日第 2018-931 號法令, 在上訴法院宣誓就職后,司法調解員需要在每個上訴法院確定的名單上登記。
(二)契約調解的調解員
對于契約調解的調解員,《民事訴訟法》第1533條作出了與法院命令調解的調解員相似的要求。該規定適用于個人的調解員,如果調解員是法人,則適用于其代表:
(1)調解員不曾受過刑事審判、喪失行為能力或被沒收財產;
(2)調解員因其現在的職業或過去的從業經驗,具有爭議所涉及的相關行業的工作經驗或職業資格,且曾參與調解實踐培訓或擁有調解經驗。
對于契約調解,不同的私人機構為調解員提供了調解訓練課程,也都制定了成為該機構調解員所必須獲得的資質要求。例如,巴黎調解和仲裁中心(CMAP)為期望成為調解員的人提供56小時的基礎培訓課程;培訓課程結束后,課程參與者可以繼續參加為期2天的培訓和理論與實踐的考試,以獲得“CMAP調解員證書”。[14]獲得該證書是能夠向巴黎調解和仲裁中心申請認證并由此加入中心調解員名單的條件之一。
另外,2019年3月23日第2019-222號法律(經2019年10月27日第2019-1089號法令補充)為在線調解服務提供者引入了一個可選的認證體系。該認證由經法國認證委員會(COFRAC)認可的機構頒發。法國認證委員會是一個專業從事標準測試、評估認證工作的機構,是一個第三方民間組織,根據各行業國際標準、法規要求,組織專業評估員對要求獲得認證的機構進行評估。
在線調解服務提供者可以向獲準的認證機構申請認證,但認證并不是強制性的??疾靸热莅ǎ簜€人數據保護、公正性、獨立性、專業能力和勤奮度。如果認證機構經審核認為申請人符合要求的,則授予認證,期限為3年,期限屆滿可以延期。如有要求,COFRAC對在線服務提供者的認證將自動授予1.司法調解員;2.在上訴法院名單上登記的調解員和 3.消費者糾紛調解員。
四、商事調解與其他爭議解決方式
(一) 商事調解與訴訟
在法國,原則上不得強制當事人參與調解。但根據法國2015年3月11日的第2015-282號法令,除緊急案件或涉及公共政策外,要求提起民事或商業訴訟的一方在起訴書(assignation)中說明,在將爭端提交法院之前,當事人已經采取了哪些方式來尋求糾紛友好解決。但對于沒有依此執行嘗試其他糾紛解決方式的當事人,法律也沒有附加制裁。因此,在訴訟啟動之前,法院只能向當事人提出調解的建議[15]。另一方面,如果各方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在啟動訴訟之前需要先進行調解,或受行業法律和/或專業規則的約束,要求將調解作為前置手段[16],對于未經前置調解直接訴至法院的案件,法院不予受理。在這種特殊情況下,如果沒有先行調解,也不能在訴訟期間通過啟動平行調解和法院程序來補救[17]。
如前所述,根據2016年11月18日第2016-1547號法律,對于在地區法院(Tribunal d'instance)提起的小額訴訟,訴前應當進行調解,否則法院將不予受理[18]。
(二) 商事調解與仲裁
在法國,仲裁是一種自主、保密、中立和獨立的程序。與調解相似,仲裁機構同樣是獨立于政府的民間組織,部分仲裁機構會同時提供調解服務,例如巴黎調解和仲裁中心和國際商會。[19]
通常,仲裁耗時要比調解的時間長。另外,選擇仲裁的當事人要支付仲裁機構、仲裁員、聘請的專家證人等各種費用,調解在節省成本方面具有明顯的優勢。
五、商事調解的收費
在法國,法院命令調解的費用由法官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作出裁決。調解員一般按小時費率計算,作為調解員的律師的收費與其代理普通訴訟案件的小時費率基本一致,巴黎調解和仲裁中心的調解員處理法院命令調解的服務費用為300歐元每小時。調解的費用由當事人在調解開始之前向調解員支付,即使調解不成功,調解費用也無法退回,調解費用一般是由當事人各方平均分擔。
在契約調解的情況下,以當事人選擇巴黎調解和仲裁中心進行的調解案件為例[20],該調解中心的收費標準為針對在一定標的額范圍內的案件,按照固定的小時費率收取服務費用。具體而言,對于爭議標的額在三萬歐元以下的案件,收取250歐元的案件調解申請和750歐元的固定調解費用,但僅提供最高不超過5個小時的調解服務。就3萬歐元至15萬歐元爭議標的額的案件,則區分為國際案件和國內案件兩種類型,法國國內案件的調解啟動申請費用為500歐元,小時費用為300歐元。國際案件費用收取則更高,申請費用為600歐元,小時費用為400歐元。對于爭議標的額更高的案件,該機構收取的每小時服務費用也越高,最高為600歐元每小時。
注釋:
[1] 本文由深圳市藍海法律查明和商事調解中心組織撰寫(編寫組成員:李茁英、肖璟翊、韓婷、曾秋紅、鄭方穎、楊韻、溫嘉欣、李佳俐、張倩軒、芮晗、陳玥)
Thierry Garby以書面訪談的方式對本章內容編寫提供了幫助。Thierry Garby自1972年起在巴黎成為律師,具有豐富的調解和仲裁經驗。他創辦了調解中心國際論壇,目前是該論壇的名譽主席。他是法國頂尖的調解員,被Who’s Who Legal評為全球調解領袖,國際調解學會認證調解員。
[2] 參考Linklaters: Commercial mediation in Francehttps://www.linklaters.com/en-us/insights/publications/commercial-mediation-a-global-review/commercial-mediation-a-global-review/france
[3] 參考Practical Law: Mediation Q&A France
[4] 數據來源于巴黎調解與仲裁中心官方網站:https://www.cmap.fr/le-cmap/les-statistiques-du-cmap/
[5] 歐盟調解指令原文本:EU Directive https://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ALL/?uri=CELEX%3A32008L0052
[6] 調解法案第1條。
[7] 法國《民事訴訟法》調解相關部分源文本:https://www.legifrance.gouv.fr/search/code?tab_selection=code&searchField=ARTICLE&query=médiation&page=1&init=true&nomCode=3W3LkQ%3D%3D
[8] Creating and Running a Non-Profit Association in France https://www.angloinfo.com/how-to/france/working/starting-a-business/non-profit-associations#:~:text=An%20Association%20Loi%201901%20is,can%20function%20without%20being%20declared.最后訪問日期:2022年4月11日
[9] 巴黎調解和仲裁中心官網網址為:https://www.cmap.fr/
[10] 官網網址為:https://iccwbo.org
[11] 官網網址為:https://www.ieam.eu/organisation
[12] 官網網址為:https://www.ffcmediation.org/
[13] 官網地址為:https://www.cnpm-mediation.org
[14] 參見CMAP網站介紹:https://www.institut131.fr/formations-avocats/mediation-inter-entreprises/
[15] 《民事訴訟法》第127條。
[16] 法國最高法院民事法庭1,2017年3月29日,第16-16.585號。
[17] 法國最高法院,2016年10月6日,第15-17.989號案例。
[18] 2016年11月18日第2016-1547號法律第4條。
[19] 參考Practical Law Arbitration procedures and practice in France: overview https://uk.practicallaw.thomsonreuters.com/7-501-9500?transitionType=Default&contextData=(sc.Default)&firstPage=true#co_anchor_a476196最后訪問日期:2022年4月14日。
[20] CMAP調解費用表:https://www.cmap.fr/wp-content/uploads/2016/03/mediation-scale-of-fees.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