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決知識產權糾紛的主要方法有協商、調解、行政處理、仲裁和民事訴訟五種。較之于一般民事案件,知識產權糾紛更難解決,要探尋知識產權糾紛的真正解決,實現矛盾的消解,就必須了解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與利益訴求。只有從當事人的個體行為出發,把握其真實意思,有的放矢,才能找到為雙方所接受的解決方式。
調解是指由中立第三方居中調解,協助糾紛雙方達成和解的糾紛解決方式。調解作為古老的糾紛解決方式之一,日益成為在當事人關系之間最有影響的非訟糾紛解決方式,在知識產權糾紛中也被應用。調解最重要的特征是自愿性,包括自愿開始調解、自愿繼續調解程序和自愿接受和解協議,當事人不同意的,可以隨時結束調解。
常見的糾紛有:一是歸屬權糾紛,糾紛雙方就誰才是知識產權的權利人,誰應該具有這個爭議的知識產權的所有權起糾紛。二是侵權糾紛,知識產權人和不特定的第三人因為侵權行為而發生的爭議,可以理解為沒有經過授權(知識產權人)許可,擅自使用知識產權,自己從中獲得利益,進而引起的糾紛。三是合同糾紛,在知識產權轉讓、知識產權許可使用過程中簽訂的合同,合同當事人因為合同而引起的爭議。四是行政糾紛,知識產權當事人不服知識產權行政管理機關所作出的決定,而由此產生的糾紛。
目前法院經常遇到的知識產權糾紛為侵權糾紛,知識產權糾紛一般要先行調解,針對雙方當事人均有意向調解的,適合調解;其中一方不愿意調解的,明顯有惡意或者傾向于要獲得權威判決的,不適合調解,有效的和解協議僅在糾紛當事雙方之間有效。
調解沒有法定的嚴格程序,也無需僅僅按照僵硬的法律規則確定雙方的權利義務和責任,調解主要考量的是雙方的利益、雙方未來關系的發展、糾紛解決的緊迫性、雙方的實力和態度等因素,道德、慣例、法律等也是考量的因素。
調解結果一般不具有直接的法律強制力,且只能在糾紛當事雙方之間有效。知識產權糾紛專業性強,相關的專業調解機構和調解人才很少。
促成和解的方式有兩種:一種是調解員促進當事雙方的溝通,了解對方的立場觀點和利益需求;另一種是中立第三方對糾紛進行評估并提供多種解決方案供當事方選擇。一般也會采取上述兩種方式促成和解的情況。
根據本人在福田法院及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從事知識產權調解的工作,結合具體案例在此談談如何提高調解成功率的一些體會、技巧。
一是熱愛調解工作,樂于當和事佬。調解員具有愿意為當事人解決問題的心態,通過熱情的態度,讓當事人感受到調解員的親和力,使得當事人放下戒備,配合調解員進入調解工作。二是學習知識產權法律,依法規調解。調解員努力學習法律法規,提升業務水平和工作能力,在調解過程中體現法律精神,依法依規調解糾紛。
目前知識產權案件常為知識產權人委托代理律師地毯式起訴一批當事人,這些當事人常為電商企業,被告方不接調解員電話或拒接電話。技巧一、調解員采取先通過短信告知被起訴事實,并表明**電話為法院電話,希望當事人可以接聽電話;技巧二、調解員采取將原告起訴的部分材料寄給被告方,證據材料引導被告方電話過來咨詢;技巧三、直接電話或短信告知被告方過來法院領導材料,以此與被告進行面對面溝通。
被告方接到法院電話之后,有些會猶豫是否需要調解,知識產權侵權案件,調解大多意味著付款,當事人會糾結是否需要付款來解決此事呢?引導當事人去對比侵權產品與被訴侵權知識產權,可以自行比對或咨詢律師比對;引導當事人去法院網站查詢網上法庭是否有相關前案判決;引導當事人去咨詢同行是否遇到類似案件糾紛處理。當事人在進行上述工作之后,自行認為侵權或不侵權后,可以引導他去與原告律師溝通,進入調解。
雙方進入調解之后,若被告不侵權,一般會調解失敗,此時可以引導被告提供不侵權證明材料,遞交給法官;若被告認為侵權,希望調解解決,就解決費用不能達成一致的情況下,調解技巧有:要求原告律師提供在先判決案例,在先調解案例等,要求被告提供情況困難說明書,侵權情況說明書等。在調解進入僵局時,可以適當用法院調解期限促成雙方當事人盡快拿出方案;或根據法院的類案推送為當事人提供判決參考;挖掘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想法和侵權程度,促成雙方授權合作等常規手段以促成調解。
知識產權的法定性與無形性,知識產權特別是專利權與商標權的取得需要由國家行政主管機關授權,進而確定權利范圍與效力,這就使得知識產權經常遭受第三人(尤其是對方當事人)的挑戰而處于不穩定狀態。在原告的知識產權專利權受到無效時,可以告知被告當事人,暫時停止調解,等待確權程序,取信于被告方,同時也告知被告方,若原告專利未被無效,要求的賠償會更高。
四、具體知識產權案例運用技術化解矛盾
以下結合具體案例實踐,就如何提高知識產權糾紛調解成功率做一些思考。
基本案情:惠陽某音響制品有限公司訴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原告以該家公司實施的制造、銷售耳機的行為侵害其公司的實用新型專利權為由,于2018年9月7日訴至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請求判令,要求該家公司停止生產銷售該侵權產品,并賠償損失人民幣100萬元。
調解過程及技巧:調解員了解案件后,電話給公司聯系人,拒接電話,后幾次電話后接電話表明不信調解員身份,電話前臺之后接到電話也只登記不匯報給負責人。針對被告抗拒的心理,采取寄民事起訴狀給被告公司,表明身份,并留調解員電話給公司。公司負責人電話給調解員之后,引導其與原告律師溝通,溝通方案之后,再約雙方當事人來法院簽署和解協議。
基本案情:東莞市某電子有限公司于深圳中院及福田法院訴深圳市多家公司侵權其外觀設計專利權糾紛及商標權糾紛。原告認為這幾家公司未經其同意在阿里巴巴網店上銷售其具有外觀設計專利權的相關產品,且在其店鋪上標有侵權其商標權的商標,同時侵犯其商標權和外觀設計專利權。請求判令,要求該幾家公司停止生產銷售該侵權外觀設計產品,并賠償損失人民幣15萬元,要求該幾家公司停止侵害其商標權,并賠償損失人民幣20萬元。
調解過程及技巧:調解員了解案件后,直接短信表明身份,并通知這幾家公司被起訴的事實;聯系到負責人之后,約至法院進入面談,其中一家表明公司不處理,回老家帶小孩,調解員告知其逃避事實可能帶來的影響,促成調解;引導被告方與原告律師溝通說明情況,在雙方就調解金額不能達成一致時,提出調解金額讓雙方均能接受,達成調解;針對相同當事人在不同法院有案件時,減少不事人麻煩,打包促成調解。
基本案情:某專利權人于深圳中院訴深圳市多家公司侵權其外觀設計專利權糾紛。原告代理律師認為這幾家公司未經其同意在阿里巴巴網店上銷售其具有外觀設計專利權的相關產品,侵犯其外觀設計專利權。請求判令,要求該幾家公司停止生產銷售該侵權外觀設計產品,并賠償損失人民幣20萬元。
調解過程及技巧:調解員了解案件后,直接短信表明身份,并通知這幾家公司被起訴的事實,約這幾家公司過來法院領取民事起訴狀及證據材料。針對被告電話過來是否可以郵寄的情況下,調解采用技巧是郵寄只能寄民事起訴狀,不能寄證據材料,被告方同時也可以當面問詢調解員相關調解情況。在幾家被訴公司同時到中院時,可以讓他們熟悉一下對方情況,并將之前處理的案件也告知他們。其中一個案件已將法院的電話拉黑的情況下,短信告知另外一家已經取得在先判決的判決書,取得信任,調解成功;一家引導其與律師溝通,達成調解方案;一家一直拖延不出方案,通過短信系統告知調解期限及其他案件已達成調解的事實,達成調解。
知識產權調解的優勢是顯而易見的,通過不傷害雙方合作關系的方式解決糾紛,時間短,成本低,效率高。調解沒有法定的時間和程序限制,成本也相對少得多。通過訴訟、仲裁等方式解決糾紛的,最終的結果是第三方確定的,很難得到糾紛雙方的同時認同,而調解結果必須是雙方當事人都同意的結果,在了解對方利益需求的情況下進行一定的自愿妥協,調解程序的進行和調解結果的確定是糾紛雙方在中立第三方協助下進行的,糾紛雙方能夠控制整個程序以及最終的結果。